六、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创新,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
(二十二)构建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在浙银行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作用,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主体多元、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和适度竞争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切实增加对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供给。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宅基地整理复垦等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深化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改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延伸金融服务领域,拓展金融服务范围,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鼓励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允许其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房保险制度,健全渔业等特色互助合作保险办法。
(二十三)强化财税对金融服务“三农”的引导。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的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积极开展公共财政支持下的农民创业小额贷款、农村扶贫小额信贷,建立和完善风险补偿制度,激励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财政支农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对重点农业项目要根据条件和项目需要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四)完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稳妥地探索确权登记后的农民住房和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的有效途径,允许农产品收益权、企业存货、农业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抵押和权利质押。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多元化参与组建农信担保公司。
(二十五)稳妥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创新。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和适合“三农”特点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并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程序等方面更好地满足农民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农村企业,要通过联保联贷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全面推行联保贷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支农贷款卡、贷记卡业务。积极引导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作为战略投资者进入农业领域,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
七、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方式创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十六)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实施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双轮驱动战略,充分发挥大中城市和中心镇对农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居住向城镇集聚,优化城乡生产力和人口布局。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深入推进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与协调,科学编制和完善城乡建设规划、农村社区布局和建设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合理安排市县域城镇建设、农田保护、产业聚集、村庄分布、基础设施、生态涵养等空间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深入实施中心镇培育工程,合理调整乡镇行政区划,强化产业支撑,完善基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扩大人口规模,引导农民通过宅基地流转到城镇落户,引导有条件的中心镇向小城市方向发展。采取合并小型村、缩减自然村、拆除空心村、搬迁高山村、保护文化村、改造城中村的办法,推进中心村建设,率先把一批中心村建设成为全面小康的农村新社区。
(二十七)积极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加大农村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农村社区服务功能,力争到20xx年全省乡镇、中心村普遍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加快发展社区教育、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体育、社区福利、社区救助、社区养老、社区法律、社区保洁、社区档案等公共服务,深入实施“千镇连锁超市万村便利店工程”,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健全公共财政、集体经济组织、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采用补助、贴息、奖励、物资援助、收费减免、购买服务等激励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农村社区服务业。加强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发挥基层群团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民间组织、驻村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等在社区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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