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打击和治理情况。一年来,共对5727名吸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现在所吸毒人员5674人。已建立吸毒人员“三卡”11896份,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25186条。共对273名吸毒人员实行社区
戒毒,对617名吸毒人员实行社区康复。共查获xx刑事案件943起,缴获xx964.738千克(其中:海洛因487.689千克,bing毒102.59千克,鸦片373.667千克,大麻0.792千克),抓获犯罪嫌疑人948名,缴获毒资517.29万元;破获易制毒化学品刑事案件8件,缴获易制毒化学品4.7805吨,抓获犯罪嫌疑人22名。
二、存在问题
禁毒斗争虽然取得成果,但只是阶段性的,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仍然繁重,工作困难重重,形势十分严峻,主要问题是:
(一)《禁毒法》规定太原则,难以操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吸毒成瘾的标准由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规定,但现在具体规定还没有出台。对初次被查获的部分吸毒人员,因无吸毒成瘾表现或其症状不明显,本人不交待已吸毒成瘾,对其是否做出责令社区戒毒的决定时难于把握。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对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但如何认定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由何部门来出具认定成瘾严重的结论?特别是初次被查获的吸毒人员,如何认定其吸毒是否成瘾严重?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规范。对其是否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时难于把握。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再决定是否继续强戒。《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实施一年,一大批戒毒人员马上面临着评估问题,而评估问题又直接关系到去与留,但评估办法至今未制定,如何解决这批人强戒合法性问题迫在眉睫,**州面对着5000多人的群体,如不及时研究对策,后果将不堪设想。
(二)禁毒国际合作审批权限要求过严,脱离**实际。《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来源:www.xxk123.com)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对于毒情形势严峻的**州而言,每年与缅甸政府、地方特区政府执法机关开展的禁毒国际执法合作多达数十次,如果每次都要通过公安部审批,很多时候将会错失良机,如抓捕毒枭、毒贩,时间极为紧迫,机会稍纵即逝,等到上报审批下来早已延误了战机,对开展禁毒斗争不利。
(三)对外国人、国籍不明的吸毒人员处罚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外国人、国籍不明的吸毒人员处罚措施,而**州由于地处边境,外国人、国籍不明人员在州内吸毒问题十分突出,这部分人往往以贩养吸,对我州危害巨大,由于境外对这些人管理不严,抓获遣送出境后,不久又会回到我境内。而且外国人、国籍不明人员吸毒信息无法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只能靠手工操作,其违法犯罪信息无法实现共享,难于实施管控。
(四)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难度大。一是由于**财力不足,而全州吸毒人员基数较大,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也相对较大,各级财政难以承受。二是全州社区管理工作起步晚、建设滞后,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没有禁毒专职干部,工作条件差、经费少,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三是部分领导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工作推进缓慢。
(五)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戒毒人员管理难。根据《禁毒法》第4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这部分人员如果采取隔离关押,又违背了“四免一关怀”的政策,歧视艾滋病人员;如不采取隔离关押,可能会造成戒毒学员间的相互感染。
(六)收集证据定性难。一是在认定“主观明知”的问题上,很难获取确定的证据;二是对吸毒人员携带少量xx难定罪。在查缉中如xx数量不大,涉案嫌疑人是吸毒人员,又无其它证据的,一般只是将其定性为非法持有xx;三是零星贩毒难定性。在侦办零星贩毒案件中,往往涉及犯罪嫌疑人口供、物证及旁证,但由于涉案xx较少,无法进行称量(如卡苦由于助燃物成分数量各不相同,难以提纯鉴定),加上交易过程都是单独进行,难有其他旁证材料证明,所以难以提请逮捕和移送起诉。四是吸毒行为取证难,被查获涉嫌吸毒的人员多数为一人躲藏着吸食,无吸毒工具、无xx,旁证或其它证据难以收集。五是吸毒成瘾判断难,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证据不易收集。在处理这些吸毒人员时,部分案件仅凭吸毒人员陈述和尿检结果,就对其采取了行政处罚和强制隔离戒毒的措施,这一部分案件因证据不充分,案件经不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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