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促建设单位执行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抓好廉政建设;
(3)所联系项目全面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
(4)其它相关的各项任务。
(三)对前期项目工作的考核内容
主要是
对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考核。重点是:
(1)按照有关规定,设立项目法人;
(2)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前期工作目标,组织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核准文件的编制报批;
(3)按时完成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
(4)做好项目前期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考核方式、标准与奖惩
1、考核实行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相结合。
2、对项目业主单位的考核,按年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任务书》要求进行。各项目业主在年底或项目竣工后将目标问责制任务完成情况及各项工作主要实绩进行自我总结,于年终考核前将材料报送市重点办,作为考核的基础材料。
3、对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和前期项目工作的考核均采用等级评定方式,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4、对项目业主的考核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的考评等级,由市重点办联合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等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日常考评与年终考核,并结合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初评意见,经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予以通报。
5、完成项目管理目标任务的项目业主和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的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或联系部门,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由市财政出资进行奖励。
6、对评为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或视情况实施问责。
7、被考核对象的年度考核结果,可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列入单位或干部年度业绩考核的依据。
四、问责
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分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两类。
(一)本市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1、决策失误,举措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或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2、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目标责任任务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决策和交办事项的;
3、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违法转包、分包,或擅自开工建设的;
4、挪用、截留、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5、在工程造价、建设工期、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使用等方面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6、不按规定实行监理制度的;
7、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项目应当进行审计而不接受审计的;
8、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9、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10、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项目主管或联系部门及其负责人,在其所属的重点建设项目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1、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政令不畅,影响市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整体工作部署的;
2、当重大自然灾害或安全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等影响工程建设事件发生时,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3、因管理不善、服务质量低下,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反映强烈,在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或解决不力的;
4、因决策失误、措施不力,导致群众大规模群访、重复上访等社会不稳定情况,或造成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5、其它情形需要被问责的。
(三)问责方式:
1、告诫
市政府有关领导或由市政府委托的市重点工程目标管理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根据具体问责事项内容,可责成被问责部门(单位)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并予以告诫;被告诫部门(单位)负责人可就问责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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