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免职或罢免。(二)村(居)常务干部享受岗位补贴标准为:等次为优的,享受年度全额岗位补贴;等次为良的,享受年度岗位补贴总额的90%;等次为中的,享受年度岗位补贴总额的80%;等次为差的,除不享受当年岗位补贴外,镇党委将安排人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考核为差的,将依照有关程序给予免职或罢免。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两委”班子及其常务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良等次:1、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不到位,导致迎接上级检查不合格,并被通报批评的;2、对群众来信来访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导致聚众上访到镇并造成恶劣影响或上访到县但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两委”班子及其常务干部,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差等次: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工作中受到上级部门一票否决的;2、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涉农案件受到查处的;3、年内有赴县级以上集体上访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村“两委”班子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因违法受到判刑的;5、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民主测评差的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6、常务干部连续30天及以上无故不在岗的;7、其他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同时,要求村(居)“两委”班子将考核意见和结果作为组织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村(居)“两委”班子及常务干部的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先选优依据。考核中发现考核对象有违纪问题的,镇纪委将严肃查处。
五是明确考核纪律和监督。镇《考核办法》规定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夸大、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事实,不准泄露考核秘密。考核对象应正确对待考核,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搞非组织活动,不准妨碍考核工作。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信息,正确评价考核对象,不准徇私情、泄私愤,不准夸大、缩小甚至隐瞒、歪曲事实。对违反本章纪律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处分。考核对象故意违反规定,造成考核严重失真失实的,其年度考核定为差。加强考核监督,建立公开举报制度。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有权举报考核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考核对象如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党委申请复核。镇党委将及时复核,并将结果反馈考核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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