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现了考核追究的客观公正,提升了考核效率。系统使用批处理的方式,通过考核和追究指令的执行,快
捷的生成考核追究结果,解决了原有手工考核取据难、追究难的问题;采用自动考核追究的方式,避免了手工考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人情因素、人为因素,考核过程透明,责任追究实事求是;系统考核指标涉及各业务环节,被考核人员上到局领导、下到普通执法人员,在统一的监控平台中进行执法行为的考核追究,体现了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客观。(五)强化了岗位执法能力,提升了干部素质。系统上线运行后,按照规定执法、按照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提示的过错自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执法行为已经成为执法人员的工作习惯。为适应岗位工作需要,学习业务,讨论工作中的难点已形成了风气,学业务、学政策、熟操作,成为执法人员的自觉行动,有效促进了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系统存在的不足之处在试点期间及初始化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过总局对系统进行优化,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是,系统并不是完全十全十美了,我局认为,系统还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系统有些参数和考核项目设置不完善,与CTAIS的设计原理可能存在不相匹配。如“待批文书按期批复率”,系统不能识别双休日、节假日,在初始化中,对待批文书流转时限的设定是采用每个环节均增加2天进行设置,这就有可能导致有些未按期批复文书而系统不能监控到。(二)系统的设计原理是只能考核到CTAIS的操作人员,而有些执法行为实际工作中,有可能是因为非操作人员的过错造成,而非录入人员的责任,对此类问题,只有通过“申辩调整”调整过错责任人,影响了计算机自动考核的严肃性和针对性。如20xx年8月监控到“待批文书按期批复率”一户为办税服务厅文书经办岗,实际是管理单位文书经办人员延迟传递资料所致。(三)系统启用的49个率,考核监控的大多是执法程序及工作时限方面的问题,而对执法实体方面的内容却监控得不多,并且对实际执法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监控。如“查补税款处罚率”,系统只能对“有查补税款是否处以罚款进行监控”,而对是否“按照查补税款处以50以上的罚款”的情况没有监控。(四)系统考核指标参数设置升级与政策变化和综合征管系统升级未能同步,可能会导致系统监控考核不准确,并且CTAIS的开发公司和执法考核子系统的开发公司不是同一个公司,因此,考核子系统的升级与CTAIS的同步升级几乎不可能实现。如在试点期间,系统考核全市三月份“逾期未申报率”过错达8322条,而综合征管系统中同期数据却为:应申报户6859,准期限申报户6858,准期申报率为99.99,造成系统考核错误的原因是CTAIS进行了有关参数升级,而执法考核子系统相对应考核率的取数参数没有及时进行升级所至。(五)执法通报查询问题。省局编辑生成的执法通报,市、县区级执法人员无法查询。省局所编辑的“执法情况分析”与“具体要求”项目内容,其本身就是针对市、县区局提出,但市、县区级执法人员在“税务机关”选项无法选择省局,导致无法查询。该问题的存在,降低了执法通报的使用效率,减弱了执法通报效能的发挥。四、对优化系统的有关建议(一)建议加大技术支持力度。对各地提报的问题以及提出的业务需求,希望总局能尽快研究解决,这是确保顺利运行和准确考核的保障。(二)扩大系统覆盖面。目前推行的1.1版考核软件,只考核了综合征管软件的执法问题,且考核指标有限,显得力度不够,因此,建议下步将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的执法行为也纳入考核追究范围,实现执法的全方位考核追究,其力度和作用将会更大,效果和影响也将会更好。(三)合理对考核指标进行参数设置,即考虑执法程序方面的监控考核,又考虑执法实体的监控考核。(四)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建议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考核子系统”的考核资金,以解决执法岗位之间干多追究多,干少追究少的“岗位陷阱”等问题。五、对执法考核的建议目前,国税系统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考核项目,各自都制定了自己的工作标准和要求,相对地不是很统一,而且还存在相关联工作的重复考核问题。对同一项工作,既是甲科室的考核项目,也是乙科室的考核项目,而两个科室对这项工作的要求及考核计分标准又不统一,这样就使被考核的具体操作人员无所适从,也感到严重不公。同时,现在成立了考核办,负责全局的考核工作,实施的是全面考核职能,那应不应该也负责部门考核这一块呢?如果也应负责这一块,又应该负责到什么程度?它与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其管理过程中反映的被管理单位的问题又应该如何衔接?这些都有待上级具体明确。因此,整合考核职能,既要整合部门之间的考核职能,又要整合部门与考核办的职能。达到有效解决重复考核、多重考核的问题。因此,请求上级就全局的考核工作进行系统研究,统一制定考核办法,明确各部门在考核工作方面各自应履行的职责,整合考核职能,进一步明确考核办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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