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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现代执法理念推动公安执法观念的创新

[10-15 15:43:03]   来源:http://www.xxk123.com  工作体会   阅读:8937

导读:(三)正确认识证据的证明标准,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执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把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把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相互混淆的情况。因此,要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首要的是要解决什么是正确的证据意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统一标准,什么是事实清楚,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是确实充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理论界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和主张。我们认为:1、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长期以来,客观真实说一直支配着我国的执法活动,认为诉讼中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但是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并不可能再重现的客观事件,这种客观事件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想得到绝对真实的案件事实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况且,客观真实仅仅只是执法的其中一个价值,还要考虑效率、成本与公正等问题。执法人员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收集、运用证据,按照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要求,进行逻辑思维、分析和判断,推断出案件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仅具有诉讼意义的事实,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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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确认识证据的证明标准,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办案质量。执法实践中大量存在把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把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相互混淆的情况。因此,要强化民警的证据意识,首要的是要解决什么是正确的证据意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认定案件事实的统一标准,什么是事实清楚,证据要达到什么程度才是确实充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理论界也提出了不同意见和主张。我们认为:
1、这里的案件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长期以来,客观真实说一直支配着我国的执法活动,认为诉讼中证明的任务是确定案件的客观真实,认定的事实必须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但是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并不可能再重现的客观事件,这种客观事件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法加以证明,想得到绝对真实的案件事实从理论上来说是不可能的。况且,客观真实仅仅只是执法的其中一个价值,还要考虑效率、成本与公正等问题。执法人员只能在一定的期间内,通过收集、运用证据,按照证据法、诉讼法和实体法的要求,进行逻辑思维、分析和判断,推断出案件的事实,这种事实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仅具有诉讼意义的事实,我们称之为法律事实。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事实不可避免地渗透了人的主观意志,既不可能达到全面、完整,也不可能确保绝对与案件的客观真相相符,但法律事实必须是按照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收集的证据予以证明了的事实。客观真实是诉讼的最高理想,而法律事实才是司法人员据以处理案件的依据。
2、在不同的诉讼中,“确实充分”的要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同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之所以要分别立法,其案件要分别依据不同的诉讼法来处理,是因为不同诉讼中对所涉及的对象的影响是不同的。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了犯罪以及如何处罚问题,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一旦处理错误,就很难补救,这种补救也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其影响对公民个体来讲是其后果是比较严重的;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和一定范围的人身权;而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一般只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与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案件的错误可以获得实质性和完整性的补救。三大诉讼对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影响的严重程度,刑事诉讼最高,行政诉讼居其次,民事诉讼最低。因此,在三大诉讼中,对证据的不同要求既具有现实意义,也是可行的。
这三个证明标准就是优势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优势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要提供足够的证据使执法者相信案件事实的存在比不存在更具有可能性,要使执法者相信其所提供的证据比对方当事人提供的相反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是指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排除了所有的合理怀疑。在三大诉讼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犯罪嫌疑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条件下,应当采用优势证明标准。也就是说,刑事诉讼采用混合证明标准;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介于两者之间,采用严格程度介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清楚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什么是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比行政相对人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二是允许存在合理怀疑;三是行政机关的证据之间具有清楚的逻辑关系;四是行政机关的证据充分而且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虽然目前三大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还未作出明确的修改,但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了共识,司法实践中也在陆续采用上述不同标准,这也是下一步诉讼法律修改的一个基本方向。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要主动适应这些变化,在执法活动中,要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减少无谓的资源浪费,既要提高办案质量,又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四)以诉讼为标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利益。随着立法进程的加快,近年来国家强化了司法救济途径,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个司法解释。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必然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产生重大影响,但一些基层领导和民警对此麻木不仁,反应迟钝。不仅没有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反而与十六大精神背道而驰,不是从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要求来考虑问题,而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如何方便管理、简化处理的思维模式上。公安机关必须端正执法观念,进一步增强诉讼意识,要以诉讼为标准,规范执法办案程序,要用诉讼证据的要求来固定、提取、转化证据,提高证据的证明效力,使每个案件的质量都能达到诉讼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诉讼中质证的考验,以过硬的执法办案质量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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