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必须依法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对信访工作部门、信访工作者和信访人按照新的信访条例双向规范,严格依法依规及时处访。对于职工群众的信访,凡是事实清楚,在政策范围内能够解决的要当场给予明确的答复并督促信访人单位、企业或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有回复。对那些一时不能解决或事实不清的要亲自调查或批转给有关单位、部门督促派专人到上访人单位调查研究,限期向上访人说明原因,取得谅解,使其心服口服。对不符合政策、不能解决的问题,不能含糊,必须给予不能解决的明确答复,并宣讲政策,而决不能搞层层批转,不能搞“研究研究”,如果这样会增加信访人单位、企业的工作难度,造成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对个别无理取闹的在劝说无果的情况下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处理这类事情的原则应该是不能让老实人吃亏,更不能让无理取闹的人得利,闹而忧则仕只会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信访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考核范围,对信访工作实行一月一总结,一月一讲评,一月一通报。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的必须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信访部门相互推诿、应付搪塞和简单批转的不作为和乱作为,才能使信访工作落到实处,才能做到社会满意、职工群众满意,从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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