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完善等等。再次,群体性事件的负面影响是可预防和控制的。当前,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基本上属于经济利益诉求问题,具有非对抗性,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果有关地方和部门高度重视,妥善处理,绝大多数是可以预防和处理好的。
(二)准确定位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当中的角色。首先,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必须依法履行职责,是一个“执法者”。第二,国家暴力机器组成部分的性质决定公安机关是一个“强制者”。第三,也是最根本的,公安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关键时刻要做坚定的“执行者”。
(三)积极发挥公安机关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作用。
一是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建立健全处置机制。要积极促进建立完善不稳定因素预警调处制度,建立健全维稳档案,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问题主动超前开展工作;要主动促进建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力争使更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要认真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隐患和影响稳定的特殊群体专项经营工作机制,运用公安特殊手段收集证据为及时打击处理奠定基础。
二是抓紧抓好处置群体性事件预警队伍大练兵工作。公安机关作为和谐社会的保障者,必须大力加强各警种参与的预警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中重要而特殊的作用。做到合理进行勤务布局,构筑“多层次、全方位、全天候”的预警队伍。要以强化社会面控制为中心,依托社区、农村警务区、治安岗亭等,增强掌握社会治安动态信息和快速反应能力。特别要加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演练,把这种教育和演练纳入大练兵的活动中,完善后勤保障机制,备足备齐各种装备和器械,保证日常训练和执行突发任务需要。
三是慎用警力,坚持教育、疏导为主,解决实际问题。要密切注视事件性质的发展变化,要区分性质、因情施策。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游行、静坐。采用思想政治的说服教育方法来平息事态,通过面对面的宣传教育,消除群众对立心理,不断提高群众的觉悟,使他们懂得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应坚持讲实话,把实际困难告诉群众,也把解决困难的途径和办法告诉群众,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一旦事件的发展失去控制,事件的参与者行为失去理性,公安机关就必须从维护执法权威、保护民警的角度,善用警力,果断出警。不能为了避免事态扩大,一味强调民警忍让,甚至危及自身的安全。不能以文明执法牺牲法律的尊严。对暴力袭警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四是审时度势,把握时机,果断出击。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处理方式要讲策略,要正确分析形势,善于抓住战机,将执法成本降至最低限度。用兵之道在于不战而胜,以尽可能小的代价换取尽可能大的利益。公安机关也要讲效益。虽然这仅仅是微观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但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时不亚于决策的失误。与其剑拔弩张,不如尽可能以疏导化解的方式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
五是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结束,事态平息后,要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同时要对处置工作中已经答应的事项,积极稳妥地开展实施,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使群众得知,防止群众因不了解真相产生误解、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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