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对企业节能政策的引导。1、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江苏省节能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市(区)要设立节能专项基金,用于节能示范项目、技术和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的鼓励,以及节能管理、节能执法、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节能效果奖励和表彰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形成支持节能的稳定资金渠道。2、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市(区)、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3、拓宽节能融资渠道。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税收政策,确保落实到位。一是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水耗,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二是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xx]17号)有关扶持政策。三是根据苏国税发[2000]224号文件,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四是企业使用国家公布的节能、节水、环保国产设备,可加速折旧;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5、实施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奖励政策。重点耗能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后,主要产品能耗低于市经贸委下达的产品能耗定额的,年终由市经贸委审批后,奖励资金一次性从所节约的能源价值中依法提取,计入生产成本,用于本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奖励。
六、有关工作任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节能降耗工作,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节能办法,落实专人负责推进节能工作,并尽快将工作措施报送市节能办(一项工作由多个部门承担的,排名在前单位为牵头单位)。
(一)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
1、负责编制全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市经贸委)
2、以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市经贸委、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环保局、供电公司)
(二)突出抓好工业节能。
以冶金、化工、建材、纺织、热电联产等高耗能行业为重点,运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快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装备,限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和高耗能产品的生产。重点监控全市年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用能大户企业,并实行月报制度。(市经贸委、发改委、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
(三)加强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
1、科学规划、建设完善节约型交通运输体系。鼓励发展公共交通,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市发改委、交通局)
2、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的运输工具,鼓励发展大型车辆和大型船舶,加快推进船型标准化工程。加快老旧汽车、船舶等报废更新。(市交通局、公安局、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局)
3、调整运输企业结构,促进运输企业节能降耗。(市交通局)
4、研究推广燃油节约技术和替代产品。(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质监局)
5、充分利用港口航道优势,积极发展水运交通。(市交通局)
6、优化运输资源配置,提高运载效率。(市交通局、发改委)
7、加快淘汰落后农业机械。(市农委)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
l、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和居民住宅中推广高效节能产品,鼓励使用节电型照明产品。全市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夏季空调和冬季取暖室内温度最低和最高标准。(市建设局、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供电公司)
2、贯彻《能源效率管理办法》,加强空调、冰箱等产品强制性能效标识管理,严格实施国家用能产品能效市场准入标准。(市质监局、经贸委)
(五)推动建筑节能。
1、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负责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市建设局、经贸委)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策划方案,活动策划方案,营销策划方案,常用范文 - 策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