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对于应急行动,市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制环境应急总结报告,于应急结束后15天内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备案。根据实战经验,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预案。⑷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5应急保障5.1资金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方,根据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际情况,市财政适当予以支持,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较大的非事故责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补偿或救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5.2装备保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5.3通信保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5.4人力资源保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本市所属企业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5.5技术保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咨询委员会,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环境监测部门以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5.6宣传、培训与演练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有关企业、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环保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5.7应急能力评价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市指挥部负责对部门环境应急机构的建立与运行实施监督,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对市环境保护系统的环境应急机构、队伍建设和运行进行自查,对环境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市政府及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6.2保险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环保局组织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环保局负责管理与实施。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定。7.2奖励与责任追究7.2.1奖励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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