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发后麻木不仁,既不理睬,又不改正的乡镇和部门,电视台将跟踪报道,直到问题解决为止。
七、新闻舆论监督的要求
(一)全区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公务活动,除涉及到国家安全、机要和保密工作外,都必须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二)区电视台的记者在履行新闻监督职能进行调查采访时,任何单位、部门、个人都应该密切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抵制、隐瞒。各级领导都要支持,积极配合并接受有关采访。
(三)新闻舆论监督涉及的部门对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积极整改,直至问题彻底解决,并将结果留复新闻媒体,不能使舆论监督放空炮。
(四)企业行为影响社会时,除商业秘密外,都必须自觉地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五)批评报道播发前,区电视台要确保稿件实事求是,事实确凿,但任何被批评对象不得要求审稿。
(六)被批评单位和本人认为舆论监督的新闻与事实有出入的,可通过正当渠道进行反映,及时沟通,说明情况,取得理解,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扰新闻舆论监督工作。
八、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领导
(一)全区的新闻舆论监督工作在县委的领导下进仃,成立“×××新闻舆论监督协调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挂帅,抽调宣传、区委、区政府两办、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和电视台共同参与,负责全县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区县长、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区县长同志担任,成员有区委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纪检委副书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宣传部副部长、监察局局长、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局长、广电局局长等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担任。
(二)新闻单位把握不准的问题须事前报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协调领导小组对不宜公开报道的问题编印“新闻内参”件,提交有关部门和领导阅处。
(三)区电视台、广播电台、《×××》也要成立负责新阐舆论监督王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新闻舆论监督的组织实施。
(四)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新闻媒体实施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检查、指导,并严格把关,确保道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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