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理民主。村党组织和领导班子组织健全,威信高,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乡村治理机制基本完善;村务政务公开制度健全;民主选举依法、民主决策规范、民主监督有效。充分发挥农民自治组织能力,让广大村民实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建立健全村党组织、村民民主管理机构和村规民约,实行民主管理。
试点阶段工作完成后,试点所在县(区)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逐步提升新农村建设的标准和质量,不断将新农村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与农村全面建设小康同步推进。
五、工作步骤
结合钦州市实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初定2年(20xx年3月-20xx年3月),分6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xx年3-4月)。对试点村以及重点联系村进行调查摸底。调查摸底工作要全面、深入,既要有整村的基本情况,又要有各家各户的分类情况;既要调查了解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和特点,又要调查了解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建议;既要调查了解农民的积极性,又要调查农民的承受力。通过调查摸底,为下一阶段试点建设的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20xx年4-5月)。试点村所在的县(区)政府负责制定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体实施方案,镇政府对实施方案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把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让农民群众明白自己承担的任务,树立自信、自助、自立、自强、自建的观念,激发建设新农村的内在动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浓厚氛围。
第三阶段:编制规划和申报(20xx年4-7月)。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到位”的原则,试点村所在县(区)政府组织编制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报市政府审核,各级各部门结合部门职能,为试点村出谋划策。已编制规划的村,要与新农村建设要求相衔接,不够完善的要修订;未编制规划的,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划编制。
第四阶段:组织实施(20xx年4月-20xx年12月)。建设项目分级负责,在20xx年7月前,试点村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根据试点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工作进度,指导做好规划设计,核准建设内容、工程量和单位造价,报市主管部门。经市主管部门核实后统一安排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各级领导机构要加强监管职能,开展工作督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如期完成。
第五阶段:考核验收(20xx年1-2月)。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领导机构要尽快制定相关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和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产业发展扶持项目必须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分别验收,其他各项工作也要按照目标考核体系的要求分别考核,确保各项工作的质量。
第六阶段:总结提高(20xx年2-3月)。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进步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经村民充分讨论,提出巩固试点成果和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不断推进新农村建设。
六、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围绕试点工作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形成各方齐抓共管、整体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成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决策新农村建设行动的重大事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各部门协作,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农村建设示范行动具体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制定阶段性目标、落实政策措施。开展试点工作的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新农村建设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证建设项目扎实有效推进。建立项目公示制度,设立监督电话,确保新农村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公开、公正、公平。对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解决。试点在自治区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市级负责试点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试点村所在县(区)负责制定、申报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一律免除各种收费,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三)整合各类资源,支持试点建设。多渠道筹集扶持资金。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的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二是市、县(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三是整合相关的政府性专项资金,集中投入。四是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支付资金协调整合的力度,提高使用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五是对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通过市场筹措建设资金。此外,提倡结对帮建,发动各类挂点单位帮扶当地村开展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