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从二月四日起在xx辖区内所有市场、商场、超市、花鸟市场等交易场所暂停活禽(含食用、观赏的鸡、鸭、鹅、鸽、鹌鹑等禽类、飞禽类)的一切交易活动(含淹制的鸡制品)。白条禽、冰冻禽、卤制、生淹的禽类及制品无动物检疫手续禁止上市交易。从二月四日起上市销售的活鸡一律没收,交卫生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6、区属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在防治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精神,依法文明管理。
7、禁止疫区的禽类及制品(含飞禽类)上市交易。
8、严格实行禽类及制品的市场准入。经营白条禽、禽类冻品、软包装(生)品、蛋类及其制品的经营者,必须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健康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一是20xx年2月4日后从外地购进的白条禽,禽类冻品、软包装(生)品,蛋类,一律禁止在我市销售。此期限前从外地购进的上述禽类产品,必须经昆明市范围内县(市、区)级以上动检部门检疫合格方可在全市销售。二是20xx年2月6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城乡集贸市场、超市、商场、商城(烧烤)、宾馆、餐饮业、仓储(冷库)销售的本市生产的白条禽,禽类冻品、软包装(生)品,蛋类,凭当地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方可在全市范围内销售。三是凡进入我市的进口白条禽,禽类冻品、软包装(生)品,蛋类,除持有到岸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证明外,必须经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疫合格,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方可上市销售。四是从20xx年2月6日起,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和检疫不合格擅自上市销售的白条禽,禽类冻品、软包装(生)品,蛋类,由工商部门没收,交农业部门或卫生部门处理。对抗拒执法、违法行为严重的经营者,交由司法机关制裁。五是已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的禽类及其制品,经营者文秘公文网版权所有应当将有效的检疫证明在经营场所公示。
9、逐步建立活禽定点屠宰制度,规范屠宰行为。
10、加强对禽鸟类经营者、屠宰户等高危人群的监测和预防工作,阻断疫情向人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1、宾馆、饭店、餐饮业(肯德基、过桥米线店等)从20xx年2月4日起在加工生鸡时,所购进的生鸡必须经过“动物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加工、销售,否则禁止加工和销售。若发现,一律没收,并由区卫生局作无害化销毁处理;
12、在认真做好防治禽流感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集贸市场、超市、商场、商城的监管力度,杜绝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的食品上市交易,以及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商品上市交易。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一猪一票”和蔬菜农残超标监管的各项措施,杜绝农残超标蔬菜上市交易。
七、实行疫情报告制度。从2月2日起,区属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区指挥部的要求,建立“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必须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同时,通过传真(5173213)向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制指挥部市场监管组办公室(区工商局)报告
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区工商局局长xx
区卫生局局长xx
区区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局长xx
区药监局局长xx
盘龙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长xx
市质监局盘龙分局局长xx
八、有关要求
1、区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统一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按照国家、省、市的部署,全面动员,周密部署,明确目标,科学防制,确保做到六个到位:即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经费到位、宣传到位、责任到位。努力做到三个不:即不出现禽流感疫情、不出现大范围疫情蔓延、不出现禽流感向人传播。
2、切实落实各项防疫措。对禽流感疫情要做到早发现、早决策、早行动以及做到反应快速和处理快速,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区属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禽流感防治工作,依照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
3、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防治禽流感知识的科普宣传,使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广大群众知晓什么是禽流感、禽流感的传播特点和预防知识,了解禽流感可防可控,可以战胜。同时,要严格规范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布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农业部批准后,才能对外公布疫情。
4、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互通信息,开展监测技术交流合作,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禽类及制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好疫情发生时疫区的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加强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xx市xx区人民政府
二00*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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