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件,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在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克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计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之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员工之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之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之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汇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在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两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员工之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两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十四、待遇
十五、福利
十六、退休与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