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公司规章。
4.2严禁发送附件具有下列扩展名的邮件(例如:.exe,.vbs,.com,.bat,.cmd,mdb等等。
4.3每封发送邮件大小:原则上<=2M字节。严禁向非集团信箱自动转发邮件。
第十一条上网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
1.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后果自负的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2.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2.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2.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2.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
3.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3.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3.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3.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3.5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3.6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4.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4.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4.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4.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5.从Internet上下载文件有大小限制,任何例外必须报请信息中心批准。
6.信息中心和各接入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7.信息中心、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集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8.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及破坏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信息中心将要求相关子网部门予以配合,并会同集团有关部处共同查处;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户头、停止单机上网、停止子网上网、集团通报批评、罚款;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集团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本规定经公司领导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