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即应被视为保证在保修期内以预定速度完成该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 要求修复地表
在整个工程完工之前发给的关于永久工程任何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不应认为是证
明任何需要恢复原状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经完成,除非证书对此有明确的说明。
保修
49.1 保修期
在本合同条件中,“保修期”一词应指投标书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时间自:
(a)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又第48款规定发给了证书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
(b)在监理工程师根据本文第48款规定发给不止一份证书的情况下,应从各证书的
签发之日分别算起。与保修期相关的“工程”一词的含义应按此作相应理解。
49.2 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补缺陷
为了在保修期满时或在保修期满后的尽量短的期间内,将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
的磨损和消耗除外)状态并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移交给业主。
(a)如在发给移交证书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应在竣工日期以后
尽快予以完成。
(b)接监理工程师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14天内根据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在保修E
终了2前的位变结果发出的指示进行修补、重理及维修缺陷、裂缝及其它不合格Z儿
49.3 修补缺陷的费用
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必须进行这类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设备或操作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或
(b)应由承包人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错误,或
(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对承包人一方明确或隐含规定的任何义务时。
则所有按49.2(b)款规定的工作,应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如果监理工程师
认为进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属于任何其他原因,则应据第52款决定增加一笔金额到合同
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4 承包人未能执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令,则业主有权雇用他人
从事此类工作并付酬。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该类工作根据合同是理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的
工作,则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随产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由
业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业主从其应付给承包人或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应通知
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49.5 保修期延长
该条款的规定适用于承包人为修复缺陷和损坏而对工程设备进行的更换或修复而这种
更换和修复在完成之日已经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长的时间等于由于缺陷或损坏而引起的工
程不能使用的时间。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则保修期的延长只适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修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年数。
(b)当发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设备方面的进度暂时中断时,本款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将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竣工时间(中标函签发之日确定)后投标书附录规定的年数以上时
间发生的缺陷。
50.1 承包人的调查
在保修期终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现了任何缺陷、裂缝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监理工程师
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业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调查其原因。
如果这些缺陷、裂缝或疵病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
决定承包人进行上述调查的费用,将此费用加入合同价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及抄报业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缝或不合格之处属于承包人责任,则上述一切有关的调查费用应由承包
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按本文第49款规定,自费修复这些缺陷、裂缝或不合格
之处。
变更、增加及省略
51.1变更
监理工程师在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质量或数量
任何变更,并为此目的或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它理由,适宜做出变更时,他有权命令承包人
执行,而承包人应进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b)省略任何这类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业主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C)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或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e)实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规定的施工次序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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