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不得外借5施工合同指定使用的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操作规程各2份各分项工程开工前7天分项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7天内不得外借第二十四条业主应在收到一般性文件7天内,收到紧急文件3天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业主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业主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业主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业主不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的工作、生活条件,监理机构应自行解决此类问题,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第二十七条业主不向监理机构提供任何工作人员,监理机构应自行负责为完成监理合同所需的所有人员的任命和聘用。
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业主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1、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2、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3、协助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4、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6、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但在处理设计变更前应取得业主的批准。
7、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
8、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9、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业主同意。
10、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1、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12、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13、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14、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15、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16、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业主的权利第三十二条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对工程设计变更、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策权。
第三十五条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业主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工程价款,审核完施工单位送交的工程竣工资料和监理工程报告,总结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按本合同条款第四十条的规定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1、由于业主、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3、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如发生本合同条款第三十九条描述的情况,业主应按以下规定向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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