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请求退回月服务费0.21元的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1)原告以被停机3小时,并以50元(月服务费)除以每月30天再除以24小时,得出每小时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服务费0.07元,再乘以3小时,向法院请求移动潮州公司退还0.21元的月服务费的主张完全没有依据。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文件,移动电话的月服务费是以月为基本计费单位。目前移动电话收费标准是“初装费” “月租费”(在收费凭证上所体现为月服务费) “通话费”。而“月租费”是指用户使用公众交换电话网每月需付的固定费,该“月租费(50元
)”不论用户是否通话,都是每月必须交付的。另外,月租费包括了网络占用费、码号资源占用费、电脑计费系统占用费、位置登记占用费等内容,在实践中,月租费的收取是也以月为基本计费单位,不能以日、时或分来分拆计算。肖帆计算月服务费的公式完全没有依据,是其本人对移动通信的月服务费的任意解释,人民法院对肖帆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参照《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规定,移动潮州公司可免除违约责任。
1998年2月13日发生的移动电话业务网络发生故障,致移动潮州公司不能对部分用户全面履行合同。这一情况的出现对移动潮州公司而言,在主观上没有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过失,事故的产生纯属意外。世界上任何一家通信运营商绝对不敢保证通信网络不出障碍,作为同样提供服务的移动潮州公司,对突如其来的业务网络故障,根本不可能掌握有关情况,更无法提前通知用户。对于通信线路(网络)发生故障,用户通信出现短暂中断,提供服务的邮电部门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从1993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32条“城镇电话发生故障,属用户线路故障的,邮电部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属电缆故障的,邮电部门应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修复。如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应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尽快修复,超过十五日不能修复的,用户免交当月的月租费”的规定可见,通信线路存在发生故障,允许有24小时或72小时的修复时间。同样,移动电话通信也存在外界干扰、破坏的情况,也应允许有一定的故障修复时间。本代理人认为,《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是在1993年颁布实施的,当时移动通信刚刚起步,人们对它的认识不足,而近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移动通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速度之快超乎人们的想象,目前电信法规明显跟不上节奏。在这种情况下,请求合议庭参照条例的规定,即“城镇电话”中应包括移动电话在内,允许移动电话线路(网络)发生故障后有一定的修复时间,以保障移动潮州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对湘桥律师事务所的肖帆主任反映的情况,我方已书面表达了我们的歉意,同时也派员上门说明了有关情况,对肖帆律师代表用户及时向我们反映情况,本代理人受移动潮州公司的委托,对肖帆律师表示深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但到目前为止我们仍认为,我方对事故的处理及时、得当,已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所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移动潮州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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