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依照前附表第4项的规定。
3.5.2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其退回图纸和有关资料后,于定标后7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3.5.3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协议后,予以退还(无息)。
3.5.4如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单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单位中途退出投标活动;
(3)在定标后,中标单位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同建设单位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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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招标文件答疑
3.6.1投标单位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单位。
3.6.2招标答疑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和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3.6.3招标答疑纪要应包括所有投标单位的问题和答复。由招标单位按照本须知2.2和2.3条款的规定,提供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3.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3.7.1投标单位按本须知3.3条款的规定,编制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前附表第5项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3.7.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或加盖印鉴,并加盖按照3.7.3条款规定的单位公章。
3.7.3投标单位如果是法人单位,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投标单位如果是法人单位驻宁并在宁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机构,则在投标文件上加盖该分机构的单位公章。
3.7.4全套投标文件的修改处应由投标书签字人签名或加盖印鉴。
3.8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3.8.1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密封包裝并在封袋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3.8.2所有包封都应写明招标单位名称和招标设备(材料)名称,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此公章要与投标文件上的公章相同。
3.8.3如果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单位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单位。
3.9投标截止期
3.9.1投标单位应按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前附表第8项所述的单位。
3.9.2招标单位可以按本须知2.3条款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以前在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新的投标截止期。
3.9.3招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给投标单位。
3.10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10.1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需要对投标文件作出修改,可以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3.9.1条款递交修改文件。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3.10.2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本须知3.8条款的规定密封和标志,并在内层包封中标明“修改”字样。
3.10.3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可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单位,撤回其投标文件。根据本须知3.5条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单位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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