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思想,没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解决工作和队伍建设中种种问题,关键环节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执业,为谁服务”的问题,这是根本宗旨问题,重大原则问题。
二、结合实际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把执法为民落到实处
执法为民既然是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质要求,那么怎样坚持和贯彻这一本质要求?我以为关键是处理好执法与为民的关系、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把人民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一)正确处理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与为民的关系。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是代表国家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为规则和法令,是党和人民赋于的权力,是我们的工作职能,为民是党的宗旨体现,是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本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忠于法律,严格执法与对党和人民负责是一致的,然而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有些同志以维护法律尊严为借口,对人民群众态度生硬、蛮横、冷漠,有的甚至于以自己是执法者的特殊身份而产生特权思想,以个人的感情和利益行使职权,不按工作的规章和程序办事,把执法和为民两者的关系对立起来,片面理解自己的执法权力和职能作用。要处理好执法与为民的关系,一是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为民这一宗旨上来。为民就是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要通过发挥司法行政的职能作用,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要通过我们的执法行为,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我们要依法行政、依法为民,因为“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宪法的明确规定,因此,司法行政工作为民,不仅要坚持严格执法,杜绝滥用职权,还要大力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这是执法为民体现形式;二是要把执法的效果在为民中体现出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合情合理的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不一定合情合理,那么我们必须把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和处理问题的根本原则,作为公正执法的行为指南,在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人民群众利益中找准结合点,这样才是真正的执法为民。
(二)正确处理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利益多元化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它影响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和价值取向。一方面它要求个人合法利益的存在,不否认多劳多得,干得好就多得,另一方面它又要求树立全局观念,维护整体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能否处理好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是检验到底是执法为民,还是执法为己的试金石,我们有的单位和部门,以业务工作的需要和困难为由,向下搞摊派、乱收费、瞎罚款,有的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不顾客观条件和群众的承受力,干一些劳民伤财的事,有的以维护群众的利益为名,无视上级的指示决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随意扩大部门权力,捞取小团体利益。以上种种表现,看起来确实在为本单位、部门群众捞“好处”,却损害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是与执法为民这一本质要求格格不入的。司法行政系统各级领导要正确处理好部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自觉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把部门利益置于全局利益之中去,克服患得患失的思想,做到“万事民为先”。要善于把上级的决定指示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既不能照本宣科当“传话筒”,又不能从小团体利益出发,各取所需,断章取义;既要敢想敢干,又要量力而行,力所能及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既要按上级指示办事,又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只有这样才能为人民群众带来实际的利益。
(三)正确处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司法行政工作肩负着对劳教工作、律师公证工作、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工作管理的重要职责,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职能作用的发挥,而职能作用是通过服务体现出来的,强调管理,就应该在服务上下功夫,管理是手段,服务是途径,两者不可偏废,只有把工作职能、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统一起来,执法为民才能落到实处。实践证明,哪个单位管理规范,服务环境好,工作就出色,群众就满意。当前我们要注意防止和纠正“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有些单位建立了一整套的管理制度,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但为民服务的质量还不是很高。如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既要强调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又要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通过创办劳教特色,采取人性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在法律服务工作的管理上,眼光不能盯着经济效益如何,办了多少证(案)件,打发了多少当事人,而应看我们的服务到位没有,社会影响力如何,群众是否满意,社会弱势群体是不是能得到法律援助。总而言之,管理要凸现服务的特色,要满腔热情、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要不断改进机关作风,变行政命令式管理为指导性服务,大力推行诚信律师事务所建设、落实“十项承诺”等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见实效的便民、利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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