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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法委学习科学发展观总结

[05-11 21:47:36]   来源:http://www.xxk123.com  个人总结   阅读:8587

导读:11.如何理解“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决定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决定了我们党有责任、有信心、有能力主要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法,通过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的调整和改革,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决定了社会和谐是我国社会矛盾存在和解决过程的基本形态,也就是说,我国社会在本质上是和谐的。但是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这种和谐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这就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12.如何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方向?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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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如何理解“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决定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决定了我们党有责任、有信心、有能力主要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法,通过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的调整和改革,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决定了社会和谐是我国社会矛盾存在和解决过程的基本形态,也就是说,我国社会在本质上是和谐的。但是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这种和谐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这就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12.如何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方向?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13.如何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内容和科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状况为条件,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它的每一个重大成就,都是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升华,始终体现时代的精神与要求。其基本内容和科学原理主要是: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从根本上同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剥削阶级法学理论划清了界限,开辟了不断探索法的精神,创建新的法律制度的正确道路。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阶级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认为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阶级性,法律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并表现为国家意志。世上没有什么超阶级的法,它的内容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法律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社会物质历史条件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社会形态有不同的法律,从而从根本上划清同法律神秘主义色彩的界限。第四,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的观点。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根基,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的根本标志,建基于以人为本之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大的指导和推进作用。第五,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国家与法有政治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的观点,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贯彻这一思想,既要发挥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功能,更要发挥它的公共管理职能。第六,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法与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原理,使各种社会现象共同为国家的发展服务。应用这一原理,就必须坚持和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根本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治法律上的根本特征。第七,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法制与民主、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应用这一原理,有助于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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