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庆监狱企业的改革来看,其一监企分离已由应然到自然;其二监企分离后的财政支付转移是国家财政制度改革大背景下的必然;其三监狱与监狱企业如何协调管理服刑人员是分离后的主要问题。
结合目前已经进行的改革,笔者就有关监狱企业分离后的某些预测性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并提
出相关的对策,以供参考。
其一,法律规制的缺位。目前的《监狱法》既无对监狱与监狱企业管理相关规定,也没有对监企分离后的事项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在这方面存在着法律空白点。而相关政策支持,也仅是带有原则性的指导,虽说这是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但就监狱企业这一特殊的企业而言,应尽快摸索出相应的运行模式并将其中成功的部分上升到法律阶段。
其二,产权结构与管理模式的探讨。
从重庆当前的改革来看,应当可以预见到其他地方的监狱企业改革,尤其是产权结构方面的改革,将必然采取国有资产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离的模式。即原来的具有行政管理权责的机构与参与市场经营的机构相分离。
但就监狱企业的特殊性和目前国有企业运行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分离也会带来行政管理机构对母公司的干预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干预,从而影响企业的运行效率。由于产权结构的单一化,在增加融资渠道,拓宽监狱企业融资瓶颈和改革监狱产品的“身份”等方面都会遇到和原来一样的困难。因为监企分离后,首先得益的是原来的监狱管理,使其更加符合《监狱法》的要求。而对监狱企业而言,只不过是正了企业的名称而已,同时仍然需要面对市场经营中的风险和困境。因此,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更多的政策机制和法律保障:
1、改造原有的产权机构
变原来的单一持股制为多元持股模式。在产权设定明晰的前提下,应该将部分优质的产权进行上市交易。应当鼓励私营成分的介入,从而扩大原有的持股形式。进而在融资、生产、销售等环节上获得一般企业的平等地位。同时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国有企业受行政干预过多的弊病。笔者同时认为,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私营化的监狱企业也是完全可行的。
2、监狱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建设
监企分离后,必然是导致人员的相应分流,或者在监狱行政机构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监狱企业的经营管理。而后者往往又缺乏直接面对市场进行开拓的经验和能力,也就是说监狱企业目前普遍缺乏合格的职业经理人。但应当看到,在监企分离后,监狱企业具有较充分的人力资源调配的权力,完全可以引进和加大力度培养合格的职业经理人队伍。这一点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监狱企业而言。因为除一般劳动力较其他竞争对手较低的优势以外,监狱企业缺乏其他明显的市场优势。
目前现存的国有企业,很明显的具有天然行业垄断性或资本规模扩张性;而在一般充分竞争性或低资本性的行业中已经很难找到国有企业的踪影。因此监企分离后的,监狱企业更加需要具有优势的职业经理人来为企业的发展打拼。
3、监狱与监狱企业协调
监企分开的做法并非监狱管理领域中的独家创造。实际上,在其他的一些多元性价值的行业中,相关的分离工作也在逐步的展开。特别是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将更加有力的推动各个行业的“政企分离”、“事企分离”。也就是说,将同一领域中的营利活动与非营利活动通过多组织的形式分开。这种改革方式在许多国家的一些领域中已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然而,当多组织取代了单一组织,单组织多目标的协调问题变为多组织的协调问题。而新的协调成本也需要重新的估计。对以非经济效益为单一目标的组织而言,这一协调成本可能会更大。因此监企分离后,监狱与监狱企业间关于服刑人员的协调,监狱管理机构与监狱企业之间的管理关系。
4、国家政策与法律的保障
监狱企业直接进入市场后,虽然可以褪去非市场主体地位的味道,获得一般经营性主体的基本权利。但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来看,无疑监狱企业在各行业的竞争中并不具备特别有效的优势,有时甚至是劣势。特别是在经济贸易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既然要参与市场,就不可避免的要遵守市场一般的游戏规则。例如,近期sa8000规则的出台,就是针对企业劳工制度的。监狱企业似乎可以因为其特殊性而具有相应的例外,但是这种例外却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或者政策的保障,而在市场经营中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所谓的以国家采购的方式来解决一部分的监狱企业产品的政策提议也不具体实质的法律效力。
对尚未进入分离的监狱企业而言,不仅仅需要在如何分离上下大的功夫,更需要对分离后的经营模式、协调机制、管理方式、法律保障等方面作更多的尝试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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