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58 ·
务和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二、制定法上医师的义务
现代医疗技术迅猛发展,各种新药品、新医疗器
械、新诊疗方法层出不穷,医疗活动的复杂性与日俱
增.医疗活动中患者越来越依赖于医师。同时,疾病谱
的复杂化.医学上“未知领域”的存在,医疗过程的不确
定性.医疗活动风险也越来越大。医学科学在相当程度
上属于经验科学.其进步是经过反复的实验和多次的
失败才得到的。立法者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将已掌握
的具有确定性的医学经验加以总结.并上升为相应法
律规范. 由此成为医师制定法上义务的来源。比如
20xx年卫生部修订施行的《消毒管理办法》规定:“医
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
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
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
达到消毒要求。”等。目前,我国设定医师制定法上义务
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刑法》等基本法律,《执业医
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
法》等行政法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
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
卫生部或卫生部与相关部门联合颁布的《医院工作人
员职责》、《中医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消毒管理
办法》等规章。
20xx年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该引用性规范富有
弹性,将不同部门制定的相应法律规范.甚至严格说来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到对
医方医疗活动的调整。就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言.通
常是指卫生行政部门或行业协(学)会制定的全国性或
仅仅地方性适用的各种规范、标准的总称。前者如《临
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后者比如
上海市卫生局和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编写的《上海市
临床疾病诊疗护理常规》等。上述规范都是经公布而众
所周知的,医师对其中的义务不可能不知且不应不知.
因此,医师对这些规范的违反即构成对制定法上的义
务的违反行为。
三、医师的注意义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4期)
就医师而言,由于其工作内容的高度专门性,我们
称之为专家。①医师作为专家,其至少应当具备基本的
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就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日本法
学家松仓丰治教授提出了“医疗水准说”,并逐步被日
本法学界认可。该学说认为应当以“一般临床医师应该
知道.且已确立的医学常识”作为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
基准。②j立当说明,医疗水准不等同于医学水平。医学水
平为学界水平.其核心是由学术界的公认而形成,而医
疗水准则为实践中普遍实施的技术水平。一项医疗方
法从最初的实践验证到学界的公认.再到医疗实践中
的普及推行.显然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不能以医学水平
而应当以医疗水准作为医师注意义务的判断基准。④同
时医疗水准是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在医疗活动结束
后.即使医疗水准有了较大提高,也不能以现时的医疗
水准确定当时的医师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当以医疗活
动时的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基准。实践中的医疗水准是
个相对不确定的概念。《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
活动中既有权利“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又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
义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
或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
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笔者认为应
当以每年卫生部组织实施的医师资格考试中认可的医
师执业标准来认定。卫生部、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
科院校统编教材”中规定的诊疗标准、用药原则通常是
与医师执业标准相符的。
由于医疗活动的复杂性.不同场合中医疗环境的
差异性等因素.在采用上述医疗水准说的基准时.还必
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参考国内外判例和学说,结合
目前的实践.笔者将这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辅助因素分
述如下。
(一)医疗的专门性因素
随着医学技术日趋专门化.医院内的科室设置、医
师的执业领域更趋细分,诸如有肝胆外科、呼吸内科等
Tag:热点学习,学习理论热点面对面,课改热点学习心得,总结报告 - 热点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