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近来反复提及防止“利益冲突”,说明我国反腐在总体战略上进行着思维转型,并尝试运用综合预防腐败的现实策略,凸显出预防和治本工作的重要性,也是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推进的标志之一。
利益冲突问题说明,即使领导干部没有获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冲突明显存在,公众就有理由对官员在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中的客观性产生质疑。利益冲突处理不好,就会成为腐败之源。所以,我们每一个领导干部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己的私人利益,不能让私人利益破坏公共政策和履职行为的公正性、客观性。中央颁布的《廉政准则》中,有18个不准是防止利益冲突的,我们每个同志都要认真领会。
四、《廉政准则》八大关键词
(一)禁止谋取不正当利益(6不准)
凡是有公共权力,就有权力影响(如组织部长就有管理干部的权力影响,纪委书记就有监督干部的权力影响);凡是管理对象的钱、物、卡,都不能收取。不准有下列行为: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6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三)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8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私存私放公款;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8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五)禁止利用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8不准)
不准有下列行为: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Tag:工作报告,工作报告范文,工作报告格式,总结报告 - 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