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根据规范所从事的行为是可以实现的,并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需要建设企业知识产权文化,培植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使知识产权工作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部分。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综合的防御、维护、反侵权体系,包括本单位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制度的适用范围、知识产权成果的权利归属和管理、确立相关评定中的知识产权标准、对鼓励成果产出和转化的奖励及利益分配、签定知识产权合同,保密规定,维权措施等多个方面.由于每个企业所在的行业,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阶段等因素都存在差异性,因此,应当结合自己的特点制定一套最适合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和技术秘密。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设计、新配方、新品种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 (二)商标权和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以及所拥有的未公开的工程、设计、市场、经营、服务、财务、管理等信息; (三)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主要指本单位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图、摄影、录像、艺术表演、教材、辞书、规范汇编等; (四)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工协作、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下设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各专业管理岗位,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具体工作。其他各相关业务部门还应指定本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兼职人员。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知识产权各类管理规定,协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划分各岗位的管理范围与职责,指导、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审核业务部门的申请,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三)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等对外工作; (四)代表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诉讼等对外工作; (五)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本专业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合同档案; (六)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并交流经验。 第六条 本单位员工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利用单位名义、利用单位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持有权属本单位。 (一)完成本单位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2.履行本岗位职责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属于所在单位的业务范围; 4.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原单位二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第七条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持有(所有)权归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持有(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八条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九条 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研究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按本单位的规定提交全部科技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专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可申请专利的项目及时办理申请事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应申请专利而未申请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者,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包括在研究过程中已具备申请专利条件者。 第十一条 专利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在专利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根据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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