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提名产生候选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应采取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或居民小组推选的代表3人以上联合提出;也可由镇政府面向社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聘推荐。推荐人数较多的,由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代表大会,对提名的或推荐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的确定为正式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前3天张榜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的,应退出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由社区成员代表推选补齐。
3、提倡社区党组织与社区居委会交叉任职。社区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社区居委会成员。提倡社区党支部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经过民主选举可由一人担任。但是交叉兼职要建立尊重选民意愿、遵循民主选举程序的基础上,不搞“一刀切”。
(六)选举办法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更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2、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9人组成。其成员一般按照每300户配备1名的比例确定,1500户以上的每增加500户,增配1名,但最少不能低于3人,最多不超过9人。具体人数由各镇根据社区规模、人口等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3、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召开社区居民大会直接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直接选举的社区,应由全体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社区居民参加,规模较大或居住分散的社区可以同时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站,但不能设流动票箱。每个投票站必须有3名以上的监票人。
4、采取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按照要求推选本届社区成员代表,组成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要在确定的选举日、地点依法组成社区成员代表召开选举大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时,只设一个投票箱。
5、组织投票选举前,选举委员会要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项工作。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弃权票或另选他人。选民或代表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6、实行直选的社区,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将投票箱集中到选举中心会场,统一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实行召开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社区,应在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
7、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社区居民代表超过三分之二,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参加选举的过半数赞成票的始得当选。如候选人票相等,不能确定当选欠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8、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选举中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9、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镇颁发《当选证书》,社区选举委员会将选举结果上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七)罢免、辞职和补选。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定期向居民或居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社区居民评议;对违纪违法和严重失职者,社区居民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有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联名或有10名以上社区居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各镇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搞好社区工作,对工作滞后、群众不满意,特别是违纪违法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经社区成员或居民代表按规定提出建议后,各镇指导社区依法组织罢免。
2、罢免建议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各镇政府提出,并写明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社区成员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罢免全体社区居委会成员时,各镇可以召开社区成员或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3、社区成员、居民代表会议在审核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罢免者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申诉。
4、辞职与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由社区成员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就缺额进行补选。同时,报镇政府备案。补选的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不经法定程序,都不得任命、罢免、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