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优惠政策 园区内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凡在园区兴办的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和土地估价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土地转让。出让金原则上按3万元/亩的指导价进行。
2、土地租赁。租用费原则上按300元/亩的指导价执行,一次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可缓缴租地费用一至两年,缓缴部分在缓缴期满后,两年内缴齐。
3、作价入股。由投资者出资金,大季家街道办事处以土地作价入股,共同建设厂房及有关设施,也可以进行共同经营或对外招商,所得利益按股份分享。
4、鼓励外商进行成片开发。凡进区连片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享受当年的优惠价格。
三、税收优惠政策
1、对进区经营的企业,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包括增值税的25%),第一年全部返还给企业,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如实征收。
2、对入驻食品工业园的企业,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建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完工,并通过验资达标的,均享受前4年免交,第5、6年减半征收,自第7年开始如实征收农村特产税的优惠政策
3、外商投资企业入驻区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二免三减半的税收政策。即:对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省以上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区内入驻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先按国家规定以沿海开放地区24%的税率标准予以征收,其高于国家级开发区15%税率的差额部分,在年底由财政等额奖励企业,使进区企业享有国家级开发区同等的优惠政策。
5、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作为资本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其他优惠政策
1、对入园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审批、投产手续“一站式”服务。
2、对大项目、合资、独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一事一办,视情况可增加优惠政策。
3、对进区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对区内企业的工商、治安、行政等监督等检查,由由政府和园区办公室负责协助进行。
4、入驻园区的项目全部免收城市基础设备配套费和河道维修费等。
5、介绍客商或引进资金进区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引资额2‰-7‰给予奖励。
三水服装工贸园
除了享受国家和开发区相关优惠外,还将享受到工贸园特别的优惠政策:
★ 可轻松购买厂房:首付两成即可进入园区开工,享受创业贷款基金最高可达购买总额的50%;
★ 可享受低价租用厂房套餐:
a、只租1年:租金仅收50元/平方米/年,续签另议;
b、只租两年:租金仅收75元/平方米/年,续签另议;
c、只租3年:租金仅收100元/平方米/年,续签另议;
d、需租5年以上,租金仅收120元/平方米/年,续签另议。若本款客户三年内有意购买所租用厂房,已付租金即转为购房款。购买政策可按即时购厂政策执行并享受同等优惠。
★ 设立首家创业基金;
★ 入驻企业享受3年免税,5年税收减半的优惠政策;
烟台栖霞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1) 凡进园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现行税收优惠外,在项目投产后的三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税收级次给予企业实际入库税款等额的奖励;从第四年起到第八年,给予企业实际收入库税款地方提留部分50%的奖励。
(2) 外商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经认定仍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第四年起到第八年,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率超过10%部分,按税收级次同市、镇(园区)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3)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超过10%部分,按税收级次由市、镇(园区)财政给予等额奖励。
(4) 在园区内兴建的生产、办公及公用建筑上缴的房产税足额入库后,三年内由市财政全额拨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