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政策
(1) 土地使用。园区内土地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承让的土地,可以按法定程序转让、租赁、抵押、赠与、交换、继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办理续期。
(2) 土地出让。土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每亩基准地价确定为8万元(包括征地手续费、征地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另外,根据所建项目规模的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项目规划、经济效益、土地使用年限等,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批准备,每亩可于一定的优惠。
(3) 社会效益明显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拉动能力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在土地政策由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市政府批准可无偿赠予土地使用权。
(4) 享受土地使用权优惠的项目须在半年内开工建设,一年内投产,且经营期达到十年以上。使用期内需出租、转让、改变用途等须经市政府同意,否则,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由使用方补缴已享受优惠的征地费用。
(5) 鼓励开发公司和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到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标准厂房及基础配套建设,市政府将土地按成本价成片出让给开发、施工企业,由企业按园区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标准厂房和基础设施建;建设的标准厂房可以向社会出售、出租或由开发商自办企业。
3、收费及管理
(1) 进园区建设项目达到国家环保、安全及消防标准要求的,两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2) 外商购买园区内企业,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5%,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3) 园区内企业经批准,可以园区外加工零部件或进行工艺性协作,并享受园区内优惠政策。
(4) 行政执法部门确需对享受园区优惠政策贩企业进行检查,须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并会同进行,否则企业有权拒检。
(5) 鼓励各单位或国内外投资者包片进行园区开发,建交“园中园”。“园中园”内企业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建立“税外无费区”。园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期间,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在事先通知园区管委会的前提下,对园区内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管理,不得到企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