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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学

[12-12 18:56:44]   来源:http://www.xxk123.com  其他合同   阅读:8764

导读: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资本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经济。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无形中成了合同的主导者,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非垄断企业只有附和的“自由”,于是出现了合同在自愿前提下所导致的不公平。社会严重失衡,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合同自由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国家对合同进行干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调和社会矛盾,法律的中心也从个人移向社会。也因此出现许多特别立法,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如制定了反垄断法,限制垄断组织对合同自由的滥用,让经济良性发展。“市场主体追求权利最大效率的动机和目的,必须要受到一种居于其上的控制,必要的管制权是市场避免盲目性,减少短期行为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运行权利结构中不可替代的独立的权利的支点”。⑸近代法律以抽象的法律人格作为合同的主体,忽视了法律的形式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之间的背离,追求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正义,结果将导致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不自由。现代市场经济较为关注社会利益,但又不能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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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资本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经济。垄断企业的垄断地位无形中成了合同的主导者,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非垄断企业只有附和的“自由”,于是出现了合同在自愿前提下所导致的不公平。社会严重失衡,各种社会矛盾突出,合同自由原则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国家对合同进行干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调和社会矛盾,法律的中心也从个人移向社会。也因此出现许多特别立法,以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如制定了反垄断法,限制垄断组织对合同自由的滥用,让经济良性发展。“市场主体追求权利最大效率的动机和目的,必须要受到一种居于其上的控制,必要的管制权是市场避免盲目性,减少短期行为从而保证其正常运行的内在要求,是市场运行权利结构中不可替代的独立的权利的支点”。⑸近代法律以抽象的法律人格作为合同的主体,忽视了法律的形式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之间的背离,追求法律形式上的平等、正义,结果将导致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不自由。现代市场经济较为关注社会利益,但又不能忽视个人利益的存在,其实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统一的,社会利益是由无数个个人利益所组成的,因此,尊重个人利益、意思自治是市场发展的需求。合同双方主体订立的合同放映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但双方主体的地位可能是不平等的,如垄断性的大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只有通过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才能使合同的主体得到真正的合同自由。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并不是自由原则的衰落,而是对传统合同自由真实意义的恢复,以恢复本来的价值和地位,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升华。
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世界间的经济联系加强,《合同法》作为私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项法律制度,受到了不小冲击。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的自由也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同国家计划制定相抵触;当事人对合同条款解释发生争议时,应努力探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如解释不通,采用诚实信用原则,法官本着公平、正义去解释合同等等。这些对当事人合同自由构成一定限制的规定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发展和国际间交流与发展的要求。
世界各国对经济干预的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制性缔约。是指个人或企业对相对人的请求,有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国家为公共政策需要,在实际生活中作出限制,如公共事业的强制缔约,邮政、电信、自来水等,如工证人、医生、运输业等在业务范围内不得拒绝用户或客户的合理使用要求。还有选择对方当事人的自由受到限制,比如在不动产的使用合同中,为保护使用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使用人提出继续租赁的要求,出租人原则上必须承诺。这种强制缔约,对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现代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
(二)对劳动合同的限制。是指国家通过颁布法律来干预劳动合同关系,以防止顾主利用经济优势把不公平的合同强加给劳动者。如颁布限制劳动时间的法律,颁布最低工资标准的法律,对工人的劳动时间和工资加以限制,发挥社会协调能力,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的公平。
(三)对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限制。法律规定了一些合同必须以特定的方式和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的自由加一(来源:www.xxk123.com http://(www.xxk123.com))限制。避免不公平的发生和从而使用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深化。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订立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行为应受诚实信用指导。诚实信用原则以个人为本位,鼓励人们利用合同实现自我的意志,为个人能力的发挥拓展广阔的空间。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限制的作用,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时诚实,格守信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不仅要求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还表现在赋予法官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裁判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限制不公平条款,特别是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加以限制,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限制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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