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选拔模式的改革探讨
浅谈我国法官选拔模式的改革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写入宪法和党的文件的一个基本的司法原则。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很多要素,首当其冲的就应该是人的要素。笔者认为,应当改革我国法官现在的选拔模式,使法官的选拔适应司法独立的需要。
建国
以来,我国的法官队伍建设不断取得进展,法官队伍逐渐专业化、正规化,法官素质不断提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官队伍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分析我国法官队伍现状,应该说是不容乐观的——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不高,法官个体参差不齐——这是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在:一是单一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二是经验型人才多,知识型人才少;三是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教育培养的人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官的选拔模式。我国关于法官的任职条件从建国到1995年以前,没有具体规定。选任法官主要看政治条件,而对业务素质、司法能力的要求则相应不高。这样的选任模式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质,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形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氛围。也许正是为了适应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防止素质较低的法官的心理肆意,便在法官之间人为地划分了不同的行政等级,使得在审判中,不同等级的法官对案件的意见“效力”也不同等的怪现象,使本应独立审判的法官,不得不屈从于等级有别的行政权,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这无疑为司法独立打上了行政管理的烙印,是与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背道而弛的。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要实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是极为重要的环节。而改革法官选拔模式,则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可谓势在必行。
1、可供借鉴的当代世界其他国家主要的法官选拔模式
当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官,对法官的选任非常严格,并且把法官人选的选拔和培养结合进行。
(1)在大陆法系国家,首先进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然后进行司法实践训练。德国对法律专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完全不同的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理论上的培养,另一部分则侧重于实务方面的训练。要取得在司法部门任职的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州考试,参加第一次考试至少要在完成七个学期的法律学习之后,参加第二次考试则必须是完成了30个月的实习或见习服务之后。在法国,未来的法官必须在大学读完四年法律课程,大学毕业后还必须通过由政府主持的考试,合格者进入国立法官学校进行为期四个月的专业培训,包括在该法官学校正式学习和在警察局、律师事务所、监狱及在巴黎的司法部这些部门中实习,接受细致的指导以深化具体的法律知识,这种培训最终完成于司法试用期。
(2)在英美法等国家,绝大多数法官要从律师中产生。英国法学教育的宗旨,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和教师,而是律师。英国的律师培养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学习阶段。学生通过3年法学院学习,通过严格考试,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二是职业训练阶段。由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提出申请,参加考试通过者再进入大律师公会所属的四个律师学院学习一年,再通过考试后即可获得其所在的律师学院授予的法律学位,成为大律师。三是实习阶段。取得大律师资格后,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职业大律师见习一年,由承训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学生见习期表现决定是否录用。经过一定年限的律师经历后,才能参加法官选任。美国法官的培养方式和英国基本相同。从法学院学习到律师再成为法官是一个具有严厉性和漫长性的过程,使英美法官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
(3)在日本,对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的统称)的培养非常重视,有着严格的考试,录用,培养制度。根据日本新宪法的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无论想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各类考试中最难的一种,每年约有3万人报考,只录取500多人。考试合格者必须作为司法实习生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至少2年的学习,期满经严格考试后,取得法曹资格。然后根据本人志愿分别担任助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上述三种人一般要经过10年的司法实践,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在这10年期间,他们必须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进行四次短期(最长4个月,最短7天)进修,以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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