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双方在案发前、后均是利益共同体,受利益趋动,往往在案发前就订立“攻守同盟”,并在案发后竭力掩盖。贿赂犯罪尽管是一对一进行的,方式隐蔽多样,但仍能找到一些定案的间接证据。对贿赂案的查帐取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查业务往来的财务书证材料。
二是从单据凭证上找疑点。业务单位非法报销的各种费用,一般会在财务凭证上留有疑点。这类案件的特点:首先,经手人或证明人一般是财务人员或与受贿者业务上联系紧密的人;其次所报销费用,凭证张数多金额较小,其中餐饮费、汽油费、修理费等凭证居多,且相对集中。如周某某利用管理路桥工程职务之便,多次向某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虚假报销上述各类费用合计9000多元。
三是从公司记账规律找疑点。大凡公司、企业不正当的大额费用支出,要么根本不列入账簿,要么以各种“日常名目”列支,把握了公司、企业的记账规律,查账就往往成为侦破案件的突破口。如在侦查行贿人黄某公司的财务凭证中,发现一笔2万元的工程业务费是该公司出纳姜某领取的,而姜某则是犯罪嫌疑人施某某的妻子。经审讯,黄某交代这笔“业务费”是为感谢施某某介绍工程通过其妻子而送的好处费。其后,侦查人员从财务凭证中的“礼品”、“烟酒”支出入手,迫使黄某又交代了其向他人行贿的事实。
四是从款项时间差上找疑点。如在潘某某受贿案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份徐某某的21200元银行卡回单。潘某某辩解是托人购买的物品货款回单,而潘某某收受徐某某的一只帝舵牌手表也于同日退还,且都是被传唤的前一天。这是巧合,还是潘某某为掩盖受贿犯罪而退还的赃款?经进一步多方取证,查明潘某某得知被立案侦查后,为掩盖受贿犯罪,把徐某某送的物品折价21200元打入徐某某的银行卡中,并将手表退还给徐某某。
五是从凭证内容上找疑点。凭证内容是指各种原始凭证上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它是贪污贿赂犯罪最容易利用的作案平台。他们在追求凭证形式合法的同时,也会留下种种疑点。侦查的直接方法就是判断其凭证内容是否符合常规,是否合法、合理。如沈某某向王某某出具的数额为5万元的一式两份借条上,在左下方同时写着“今收到沈某某还款伍万元整”的收条。依照常理,借款归还后,一般习惯做法是将借条撕破扔掉,或者另写收条。侦查人员抓住该疑点,经过审讯,迫使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因买房资金紧张,向王某某借了5万元现金,出具了借条,当沈某某5万元钱归还时,王某某为感谢其业务上的帮忙,拿出3万元钱送给沈某某,为掩人耳目,叫王某某在原借条中写上收条。
(八)对收受回扣的调查取证
回扣主要发生在商业活动过程中,商业贿赂犯罪因商业活动而发生,回扣是商业贿赂“实惠”而“安全”的主要手段,商业活动的长期性决定了该犯罪活动也具有规律性和连续性。笔者认为,对回扣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查标的总量,是一次性的进货采购,还是长期或者多次的。
二是查回扣的扣率,是明扣率还是暗扣率。
三是了解回扣行规。任何贿赂犯罪都有其一定的规律性,先摸清其贿赂的行规,即回扣占总值的比例、方式等,如医务人员收受医药器械代表的回扣和贿赂的时间绝大多数在月底,且回扣比例也随行就市,在价格没有波动时回扣比例也稳定不变。例如某医院外科主任郑某某与医药、器械公司经销商合谋,按销售额3%—5%的比例提取回扣,共收受经销商23次贿赂,合计现金20余万元。
四是查回扣有无上交单位,或入小金库,是部分或是全部上交,还是个人占为已有。如某中心学校教务员金某某、教务处主胡某某共同利用负责教材征订工作的职务之便,在采购教材过程中,分别按5%、10%的扣率账外暗中收受回扣合计71822元,除30200元上交学校外,两人共同受贿41622元。
总之,贪污贿赂案的查账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既要精通查账方法、财务知识,又要熟悉行业特点与规律,从而为侦破全案提供导向,是常用的侦查手段之一,因而必须要思得宽、查得细、问得深。当然,有的账证经查证后,还要作会计技术鉴定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