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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妇生产肢体缺如儿后诉某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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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的原告张某某产前诊断未明确胎儿肢体残疾,因此,也不存在健康生育权被侵犯的前提⋯ ⋯ ”,故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生产出左上肢缺如的女婴不是被告的医疗行为所导致。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二审诉讼一审判决做出后,张某某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xx年9月30日,某市中院对本案做出了二审判决.认为:“⋯⋯ 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首先,某市医院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然而某市医院通过b超检查发现‘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肢体结构无法完整显示’。却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7条的规定,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故其行为具有未尽法定义务;其次,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对赵某某、张某某夫妇而言,其遭受的具体损害是。未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生出一个肢体健全的婴儿;第三,某市医院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某市医院在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后没有做出进一步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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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告张某某产前诊断未明确胎儿肢体残疾,因此,
也不存在健康生育权被侵犯的前提⋯ ⋯ ”,故法院认
为原告张某某生产出左上肢缺如的女婴不是被告的
医疗行为所导致。依法驳回了

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诉讼
一审判决做出后,张某某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
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20xx年9月30日,某市中院对本案做出了二审判
决.认为:“⋯⋯ 医院在对患者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
错。首先,某市医院存在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
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
行产前诊断’。然而某市医院通过b超检查发现‘胎儿
肢体显示不满意’、‘肢体结构无法完整显示’。却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7条的规定,对孕
妇进行产前诊断,故其行为具有未尽法定义务;其次,
有损害结果的发生。对赵某某、张某某夫妇而言,其遭
受的具体损害是。未能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生出一个
肢体健全的婴儿;第三,某市医院的行为与损害后果
之间有因果关系。正是由于某市医院在发现或者怀疑
胎儿异常后没有做出进一步的产前诊断。致使其未能
及时发现胎儿肢体残缺。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最终导致肢体残缺女婴的发生:第四。某市医院主观
上有过错。作为具有胎儿保健专业知识的某市医院。
其应当知道胎儿出现异常不作进一步产前诊断。可能
导致出生的婴儿肢体残缺,其却没有预见到。或者其
已经预见到这个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因此。某市医
院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应承担民事侵权
赔偿责任⋯ ⋯ ”。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用具
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费、鉴定费、残疾
用具评估费等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
专家讨论
王彬(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理事:北京市医
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成员:北京大学第一医
院超声诊断科主任医师):从专业角度说。应当在产妇
末次月经l8至22周对胎儿肢体结构发育进行筛查
的最佳时期。因为b超检查效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随着妊娠期增加,胎儿逐渐长大,位置相对固定,羊水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2卷(第3期)
量也减少。对胎儿肢体的观察受限制。b超的成像原理
是通过反射成像,不是穿透成像,如果胎儿肢体在身
体背侧的时候.超声波反射不到。此时b超大夫就很
可能看不到胎儿的肢体。据美国的文献记载,在12周
以后有对胎儿上肢肢体发育阶段性尺寸进行测量的
记载,但美国专家也认为,尽管有这种测量方法,但也
不能发现全部的骨骼发育异常的情况。以我国现有的
医疗现状。并没有把胎儿双上肢尺寸的检测列为常规
检测指标:目前产科超声检查常规只是要求测量胎儿
股骨的尺度。股骨尺度的检测通常不受胎儿体位的限
制,是检测胎儿重量、大小的指标之一。所以,虽然从
理论上而言,b超专家应当观察双上肢情况。但实践中
有时也很难发现双上肢缺如情况。
医学影像学检查并不是医学上确诊的必须手段,
只是一个辅助手段。超声波主要用于对软组织的观
察,在胎儿发育早期,骨骼钙化不完全时,通过超声检
查可以观察到。要求早期进行超声筛查畸形的目的也
在于此;但到了后期,羊水量逐渐减少,成骨没有钙
化.胎儿的活动减少,此时超声检查有时对四肢显示
不清;此时理论上还存在另外一种检查手段。即x线。
x线虽然可以弥补超声检查的不足。但放射性射线对
胎儿有害,属于一种有创检查,对胎儿存在潜在危害,
在孕期应当尽量避免。
本案例中的这种畸形非常罕见。据统计其发生概
率是十万分之一至二点八.这个比例还包括致死性骨
骼发育异常。b超检查是一种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只
是客观描述自己所看到的情况,医生在检查中没看见
胎儿肢体。结论上写“肢体显示不满意”是客观反映了
图像表现。胎儿肢体的残疾与先天发育有关,是自身
因素,与医院的检查程序无关。
刘俊涛(全国产前诊断技术专家组成员;
北京市产前诊断技术专家组成员; 中国医学科学院、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北京协和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
师):我非常同意王主任的观点。
首先.b超是产前检查中主要的影像学检查手段,
孕周越大,胎儿位置越固定,越难以全面检查;本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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