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未能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学者们认
为,i缶床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危险回
避义务,前者指医务人员应对将发生损害后果有预见的义
务,而后者是指医务人员有采取措施避免这种损害后果发
生的义务。如果应当预见损害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
而没有采用有效措施加以避免损害发生,就可认定医务
人
员存在医疗过失,当然难以避免的损害情形除外。因此,在
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应对患者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时,应
注意研究其是否对这种并发症的发生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0卷(第1期)
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危险回避义务。具体可从以下几
个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医务人员是否已经预见到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
症。正如上述,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如股骨远
端骨折可能会导致胭动脉损伤,食管癌切除术并食管胃吻
合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瘘,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
神经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
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其次,医务人员是否已将可能发生并发症的情形告之
患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
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
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上述
法律条款规定了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未能
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其治疗措施可能带来的医疗风险,则可
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失。
例如,某年轻女性患者因左眼复发性结膜囊肿到上海
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出院时发现左眼无法睁开,经再次手
术治疗仅略有好转。经当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
医院的诊断和治疗并无不当,左眼上睑下垂属术后并发症,
故不属医疗事故。患者不服,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医
院在手术前未告知可能引起该后遗症,请求法院判令医院
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共计2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鉴定部门的结论不能证明
医院有过错,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起诉。患者向当地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医疗关系
中,患者享有两项基本权利:(1)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
险的权利;(2)获得适当、合理治疗的权利。医院相应负有
两项义务:(1)详尽告知患者手术及特殊治疗的风险,并征
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2)进行适当、合理的治疗。
被告医院术前与患者家属谈话笔录只对术中囊肿界限不
清、分离困难,术中出血,术后感染,术后睑球粘连,误伤眼
球内其他组织等可能发生的问题加以说明,并未将术后可
能发生提上眼睑肌断裂的并发症告知小陈。因此,该医院
未完全明示术后风险,致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手术与否的机
会,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由于患者的
损害状态系多种因素造成,如自身病因导致了手术和手术
并发症,她也在客观上选择了手术,因此,法院认为医院应
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改判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误
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车旅费、精神损失费共计6万余
元。
再次,医务人员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
避免并发症的发生,即是否履行了结果回避义务。并发症
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
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
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在剖宫产手术中,手术医生应
特别注意防止损伤患者的输尿管。再如,在甲状腺切除手
术中,经常发生喉返神经损伤,其发生率约为0.5% ,大多数
是因手术处理甲状腺下极时,不慎将喉返神经切断、缝扎或
挫夹、牵拉造成永久性或暂时性损伤所致。少数也可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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肿或瘢痕组织压迫或牵拉而发生。因此,在进行手术时,要
求手术医生对甲状腺周围的神经予以充分的注意,以避免
造成神经损伤。据报道,北京某医院由于耳鼻咽喉一头颈
外科医师非常熟悉颈部和甲状腺的解剖,因此他们在行甲
状腺肿瘤手术时,喉返神经损伤和甲状旁腺功能损伤的发
生率几乎为零。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并发症的可避免性是
相对的,在临床实践中,有时即使医务人员对并发症予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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