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的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例
如.如果甲状腺肿物与周围神经粘连非常密切,则在切除过
程中将难以避免神经损伤的发生。还有,在腹肠手术后出
现的肠粘连等并发症则是临床难以避免的。在上述情况
下,只要医务人员能够证明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
作规范,并对不良后果的发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那么即使
发生了并发症,医务人员因对其发生不存在过失而无需承
担责任。
最后,医务人员在并发症发生后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
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还是以甲状腺手术中喉返神
经损伤为例。因切断、缝扎导致的喉返神经损伤属永久性
损害,而因挫夹、牵拉、血肿压迫所致者多为暂时性的,经过
适当的理疗等及时处理后,一般可能在3~6个月内逐渐恢
复。因此,对于后者,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措
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
例如,某女性患者因食管癌于2000年4月20日入住
山东某市医院。经术前常规检查后,于同年4月26日行经
左胸中段食管癌切除并颈部食管、胃吻合术。术后采取胸
腔闭式引流等措施。5月2日查体发现患者“右肺呼吸音
粗,左肺呼吸音弱”。当日申请胸部透视,并于次日进行检
查,发现“左胸腔大量积液”.但经治医生未进行任何处理。
5月4日,行b超检查,显示患者“左胸腔大量积液”。结合
其他检查,经治医生认为患者已出现吻合口瘘,开始进行相
应的处理。但是,患者病情持续恶化,最终因抢救无效于
2000年7月21日死亡。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工作人员在患
者手术后,护理不周,引流管引流不畅,未能引出胸腔内的
积液,引起感染,造成吻合口瘘,并直接导致患者死亡。医
院认为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医患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患者
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过错责任,赔
偿经济及精神损失近40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方的申请,委托北京某鉴
定机构对本案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吻合口
瘘是食管癌切除术后常见的并发症,其发生原因是多方面
的。尽管人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以防止吻合口瘘的发生,
如采用吻合器等,但仍然难以完全加以避免。吻合瘘一旦
形成,治疗上非常困难,死亡率很高。然后,如果能够早期
发现,治愈的可能性将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医院对患者的
诊断、手术治疗没有原则的错误,但是对于其吻合口瘘的发
现有延迟,此为医院医疗行为中的缺陷。由于吻合口瘘发
现延迟使得治疗不及时,导致病情没有得到及时控制,从而
丧失了吻合口瘘得以及早治疗的机会。从临床资料来推
测,患者死于肿瘤转移、恶病质合并感染导致多器官功能衰
竭。在死亡结果中,肿瘤转移是主要因素,感染为次要辅助
· 26 ·
因素,感染本身仅仅是加速恶病质的发生,加快死亡进程。
法院根据法医学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一定的医疗缺陷,
且该缺陷与患者死亡具有一定的联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由于医院的医疗缺陷与患者死亡
之间的联系是间接的,因此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判
决被告医院向原告患者家属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等合计人民币35 000余元。
因此。医务人员是否应对并发症的发生承担责任,其判
断的主要依据是其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严格
遵守了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或常规。医务人员对并发症
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医疗过错或过失的存在。如果并发症的
发生是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不能防范或难以避免
· 医事法律·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0卷(第1期)
的,那么医务人员是不承担过错责任的。从这一点来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已有明确的规定,尽管该条款
并未直接使用“并发症”这一术语。因此,作者认为并发症
不是绝对的免责事由。
参考文献
[1]刘革新主编.医与法.第1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84~ 85.
[2]何颂跃主编 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第1版.北京:人民法
院出版社,20xx.33.
[3]http."//biotech.1aw 1su.edu/bc~ks/aspen/aspen—normally.html
(收稿:20xx一o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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