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涉及篡改病历的医生不仅要对医疗纠纷承
担过错责任,还将失去其职业责任保险范围,并极有
可能还将受到各级医疗行政部门的纪律处分。美国的
医生承保人有一条长期存在的规定:篡改病历的医生
将失去责任保险范围。1994年,俄亥俄州最高法院在
发现一位外科医生故意篡改并伪造病历后,不仅判给
病人350万美元的赔偿金,而且还判处医生缴纳100
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之所以后者由医生来承担,
是由于其职业责任保险可以赔偿病人的损失.但是医
生在此并没有受到惩罚。最近英国哥伦比亚一个案例
[81中,一位外科医生为了掩盖自己的错误而让护士不
要记录该过失,而被处以$20 000的罚款。法庭指出:
“欺骗和违反职业准则的行为就该予以惩罚”。2o01年
宾夕法尼亚州某疗养院的一名护士.篡改一位84岁
的疗养院住户的病历.企图掩盖其抄写处方出现的过
失,而这位老人最后死亡。该护士被监禁16个月,其
护士执照也被吊销。
(四)对篡改病历责任人员的处理
在我国,对篡改病历人员的处理问题上,已有相
对完善法律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8条、
第58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事件后,丢失、涂改、
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较重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7条
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本法规定,给警告、暂停
执业、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
⋯ ⋯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伪造销毁重要证
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必须受到
法律追究”。
参考文献
[1] 41st sma council.medical records:making and retaining them
[eb/ol].http://www.sma.org.sg/position/medical_mcords.doc,2000—11一
o2
f21 sanbar ss.gibosky a.et a1.legal medicine[m].3rd ed.usa mos—
by—ye book,i“c,1995·297~3o1 (下转第118页)
· ll8 ·
(二)卫生法学是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
必须指出的是.“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是两个
不同的法学范畴。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学学科是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
范所形成的法学门类。传统上,法律部门的划分与法
学学科的划分是一致的。有一个法律部门,就有一个
与之相对应的法学学科。例如,研究宪法、民法、刑法、
行政法、国际法等法律部门,形成宪法学、民法学、刑
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学科。这是因为.过
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一类法律问
题通常仅产生于一个法律部门,通过对这个法律部门
的研究,成立一个相应的法学学科,就可以顺利解决
所有的这类法律问题,研究领域无须扩大到其他法律
部门。可见,在社会关系简单、法律调整范围有限的时
代,以法律部门的划分决定法学学科划分的做法具有
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进入现代,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日益
复杂。一个法律问题的缘起往往不再仅仅局限于一个
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乃至两个以上法律部门。对
于错综复杂的法律问题.已不是通过单独研究某一法
律部门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对分散于各个法律部
门的多种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研究才能应对.由
此而形成的综合性法学学科的研究范围必然涉及多
个法律部门。因此,现代法理学也不再强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与法学学科划分的完全一致,尤其是对于一些
交叉学科,更是如此。如此,虽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
“卫生法”法律部门.但并不排除形成一个独立的综合
性的“卫生法学”学科的可能性。
如上所述.卫生法涉及民法和行政法中的众多法
律规范.而且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又相互联
系、相互作用。如果仍沿用传统的做法,一味简单地通
过研究某一种法律规范— — 无论是医患关系法还是
卫生行政法.都无法彻底解决卫生活动中的法律问
题.也不利于卫生法理论研究的综合平衡发展。因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2卷(第2期)
在研究范围上,我们有必要打破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Tag:热点学习,学习理论热点面对面,课改热点学习心得,总结报告 - 热点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