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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对医疗过失的判定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06-24 00:15:2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151

导读:( charlesworth& percy on negligence.at p.23.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1期)理伤害的危险而设定的。①在这里。过失是一种行为。并不是指心不在焉、粗心大意等心理状态。正如一位美国法学家所言:“如果一个人造成了他人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他就被认为具有过失,尽管他实际上是非常关注他人的安全的。”②因此。过失是行为人对一定的行为标准的违反,如行为人应为而不为,或者不应为而为之,或者行为人履行义务不合乎标准。于是就构成对义务的违反,即过失。据此。评判某行为是否过失,关键在于确定行为标准。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上,这个行为标准是一个虚拟的行为模式。以这个虚拟的行为模式比较对照具体行为人的行为。来设置具体行为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标准。行为人应为而不为。或者不应为而为之,或者,行为人履行义务不合乎标准,就是对义务的违反,从而构成过失。对这一虚拟的行为模式。英美法通常称为“一般理智之人(the reasonable person)”行为标准。在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上。“一般理智之人”被“一般理智医师(thereasona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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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arlesworth& percy on negligence.at p.23.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4卷(第1期)
理伤害的危险而设定的。①在这里。过失是一种行
为。并不是指心不在焉、粗心大意等心理状态。正如
一位美国法学家所言:“如果一个人造成了他人不合
理的伤害危险,他就被认为具有过失,尽管他实际上
是非常关注他人的安全的。”②因此。过失是行为人
对一定的行为标准的违反,如行为人应为而不为,或
者不应为而为之,或者行为人履行义务不合乎标准。
于是就构成对义务的违反,即过失。
据此。评判某行为是否过失,关键在于确定行为
标准。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上,这个行为标准是一个
虚拟的行为模式。以这个虚拟的行为模式比较对照
具体行为人的行为。来设置具体行为人应当作为或
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标准。行为人应为
而不为。或者不应为而为之,或者,行为人履行义务
不合乎标准,就是对义务的违反,从而构成过失。对
这一虚拟的行为模式。英美法通常称为“一般理智之
人(the reasonable person)”行为标准。在医疗过失认
定的标准上。“一般理智之人”被“一般理智医师(the
reasonable physician)”所代替。即采用的是“一般理
智医师”的行为模式(标准)。医师的行为如果违反
了该行为模式(标准),或者,达不到该行为模式所要
求的行为标准。即被认为具有过失。医师对患者的
义务,在英美侵权法上,被称为合理注意义务(the
duty of reasonable care or due care)。③
只有首先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才能将
具体的医疗行为与之比较,得出是否存在过失的结
论。因此。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是判断医疗
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前提和关键所在。那么,如何
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标准?这是判断是否过失中
最关键的问题。

、英国法确定医师注意义务标准的原则
· 53 ·
在英国法,医师注意义务标准的规则是通过许
多判例来确立的。其中最著名的判例为1957年的
bolam v.frie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④ 。
mcnair法官在该案中引导陪审团时的一段话被认
为对医生注意义务标准的经典表述。检验医生的行
为是否具有过失的方法被称为“bolam test”。在英美
法。一个规则往往要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而形成。而
且。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它会在以后的判例中不断
地发展变化。医生注意义务标准思想。除了在bolam
案中得到表述外。在bolam案以前的其他的许多案
件中也已经有所表述。在bolam案以后的许多案件
中,这种思想不仅得到广泛的接受,被广泛遵循,并
且。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这种思想在随后的判例
中也与时俱进。不断得到充实与发展。
bolam test的精神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内容:
1.医生的注意义务标准是该医生所在的技术领
域中一名普通医生所具有的一般的技术、知识和一
般的注意水准。并不是该领域中最有经验、最有技
术、或最有资格的医生所具有的技术水准,也不是该
领域中最没有经验的医生所具有的技术水准。
mcnair法官在庭审中这样引导陪审团:“(确定
注意义务的标准的)方法是相关技术领域中‘普通技
术人员(the ordinary skilled man)’从业时具有的(注
意)水平。一个人不必具备某技术领域中最高(水平)
的专业技能。只要他履行了一个有资格的普通从业
人员的一般技术(the ordinary skill of an ordinary
competent man),在法律上他就足够(合法)了。”⑨
在bolam案以前。上述mcnair法官的思想已经
在其他的许多判例中得到表述。
例如,在1862年的rich v.hooper一案中,erie
c.j.指出:不能因为其他一些具有很多的经验和很高
的技能的医生在从业中使用了高超的技能和较高的
注意,就让被告负(过失)责任。⑥
① 美国侵权法重述(restatement oftorts)第282条的原文:“negligence is conduct which falls below the standard established by
law for the protection of others against unreasonable risk of harm.’’
② 爱德华j·柯恩卡著:《侵权法》(edwar j·kionkatorts),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页。
③ 这种合理注意义务是指医生对患者应尽的勤勉、注意和谨慎的义务。正如lord hewart c.j.法官在r-v.batemen案中所阐述
的:如果一个人声称自己具有某种特别的技术或者知识,并以这种技术或者知识为他人(患者)提供服务,从患者的利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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