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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对医疗过失的判定原则及对我国的启示

[06-24 00:15:20]   来源:http://www.xxk123.com  热点学习   阅读:8151

导读:发,他就负有义务对患者尽合理的注意进行治疗。如果他接受对某患者进行治疗,该患者也遵从他的指导或者治疗,那么,他在治疗时有义务对患者尽其勤勉、注意、智慧、技术和谨慎。不论他与患者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论他的服务是否有报酬。参见(1925)94 l.j.k.b.791.at p.794.转引自malcolm khan & michelle robson medical negligence,1997,p.23.④ [195712 all england law reports.1 18-122.⑤ 这句话的原文是:“the test is the standard of the ordinary skilled man exercised and professing to have that special skill aman need not possess the ighest expert skill;it is well established that it is sufficient if he exercises the ordinary sk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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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他就负有义务对患者尽合理的注意进行治疗。如果他接受对某患者进行治疗,该患者也遵从他的指导或者治疗,那么,
他在治疗时有义务对患者尽其勤勉、注意、智慧、技术和谨慎。不论他与患者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也不论他的服务是否有报
酬。参见(1925)94 l.j.k.b.791.at p.794.转引自malcolm khan & michelle robson medical negligence,1997,p.23.
④ [195712 all england law reports.1 18-122.
⑤ 这句话的原文是:“the test is the standard of the ordinary skilled man exercised and professing to have that special skill a
man need not possess the ighest expert skill;it is well established that it is sufficient if he exercises the ordinary skill of an ordinary
competent man exercising that articular art.’’
⑥ (1862)3f.&f.35转引白jackson&powell on professional negligence 1997,p.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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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在1925年的r.v.bateman一案中,lord
hewart c.j.认为:陪审团不必要求最高的或者很高
的(注意、技术)水准,也不是很低的水准。法律所要
求的是一个公正、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水准。①
再如,在1955年的hunter v.hanley一案中。
clyde法官认为:“对于医生在诊断和治疗领域中,
判断构成过失的真正方法是,一名医生的失误是任
何一名具有一般技术的医生在给予一般注意的情况
下都不会出现的失误。”②
在bolam案以后,上述mcnair法官的思想在许
多判例中得到继承。
例如,在1981年的whitehouse v.jordan一案
中,上诉法院指出:检验一个外科医生是否存在过失
的方法是根据该医生的行为是否达到一个普通的具
有该外科技术的医生的行为标准。③
又如,在1988年的gold v.haringey health au—
thority一案中,法官认为:对医生的注意义务标准如
同其他任何需要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职业一样,
其标准是对一个普通的职业者(the ordinary skilled
member)所要求的水准。④
2.在医疗领域中,往往存在着多种医生同行所
普遍接受的医疗实践或观点,某医生的行为符合其
中一种医疗实践或医疗观点.往往是没有过失的强
有力的证据;相反,如果某医生的行为不符合其中任
何一种医疗实践或医疗观点,那么,他就很可能被证
明为具有过失。如果有一部分职业者认为被告(某
医生)的行为是错误的,而另外有一部分职业者赞同
该被告的行为,就不能证明被告具有过失。
mcnair法官在庭审中这样引导陪审团:“
⋯ ⋯ 请你们(指陪审团)记住,实际中可能存在几
种都合理的标准。如果一名医务工作者(的医疗行
为)符合了其中任何一种标准,那么,他就不能被认
为是有过失的。如果一名医师的所作所为符合这样
的(医疗)实践,而这样的实践被一群在该医疗技术
领域‘有责任心的医疗人员(a responsible body
of medical men)’认为是适当的,那么,该医师就不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l4卷(第1期)
具有过失,即使该领域中有另外一群医师持相反的
意见。⋯ ⋯ ”⑤
mcnair法官的这种思想同样在bolam案前后
的许多判例中得到体现。
在hunter v.hanley一案中。clyde法官认为:
“在诊断和治疗领域,在很大的范围内存在着观点的
差异。一个人显然不能仅仅因为他的结论不同于其
他的从业者:也不因为他所使用的技术或知识不如
其他医生,就被认为存在过失。对于医生在诊断和
治疗领域中,判断构成过失的真正方法是,一名医生
的失误是任何一名具有一般技术的医生在给予一般
注意的情况下都不会出现的失误。”⑥
在maynard v.midlands regional health authori—
tv一案中,scarman法官认为:仅仅凭借一群有资格
的执业者的观点认为他们(指被告)的决定是错误
的,如果同时存在一群同样有资格的执业者的观点
认为他们(指被告)的决定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合理
的,这尚不足以证明被告有过失。如同其他职业一
样,在医疗领域,往往有不同的观点和实践(同时)存
在。对于该领域中的问题,很少有一种答案(观点或
实践)能够完全排除其他答案(观点或实践)。⑦
scarman法官在sidaway v.bethlem royal hspi—
tal governors一案中指出:“bolam原理应表述这样
的规则,如果一名医生的(医疗)行为被一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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