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编办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今年以来,区编办严格按照区纪委、区廉政办的要求,结合机构编制工作实际,狠抓学习教育,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党风廉政建设及惩防体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现将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及惩防体系建设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
今年,我们始终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放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思想上重视,领导上加强。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认真分解,明确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标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把党风廉政和惩防体系建设与机构编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的文件和区纪委提供的学习教育材料,认真做好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意识,提高党员干部抵御诱惑、防腐拒变的能力,切实做到警钟常鸣,防微杜渐。
二、措施上狠抓规范,从制度上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认真执行《公示制》、《承诺制》、《督查制》、《公务守纪回执制度》、《考核制》、《财务管理制度》、《公务招待制度》、《首问负责制》、《ab岗制度》、《文明办公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和任务的完成。
一是扎实抓好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述法活动。严格按照河办发〔20xx〕82号(《关于开展述职述廉述学述法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防体系建设考核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认真制定编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学、述法活动计划,并扎实开展活动。
二是严格有关规定和程序,认真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始终把执行党纪条规,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认真抓紧抓好。坚持依法行政,机构编制有关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等全部进行公开,确保机构编制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的各项政策和纪律,对新进人员和人员编制实行严格的扎口动态管理,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对机关、事业单位进人,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不搞暗箱操作。
三、工作上重抓落实,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及惩防体系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一是突出廉政文化建设,切实抓好“三廉”教育。二是根据《20xx年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建立健全惩防体系重点目标任务的通知》(河办发〔20xx〕25号)文件中涉及到的目标任务,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三是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贯彻执行“8个方面禁止52个不准”。四是领导班子成员没有接受和赠送礼金和各类代币券等有价证券的现象,没有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收敛钱财的现象,没有用公款大吃大喝、高消费娱乐和健身的现象,没有用公款出国(境)和国内旅游现象,也没有违反本单位制定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行业禁令的现象。五是及时处理基层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到了属于本级能解决的不上交、不推诿、不扯皮,按时上报。对区纪委、区软建办等部门交的的信访案件和重大集访案件,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六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章》和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为重点的党纪政纪条规教育。七是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区纪委、监察局以及区廉政办、纠风办、软建办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认真做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研究拟订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10月27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下发了《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全面启动全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区编办在深入调研、广泛论证、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过反复酝酿,提出了区政府机构改革的初步方案。在方案制订过程中,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情况汇报,对政府改革工作做出重要指示。从去年11月到今年5月,区编办多次到市编办汇报方案的内容,并就机构设置等情况同省、市编办进行沟通磋商,争取省、市编办的支持。省编办先后于4月20日、5月27日对我区机构改革方案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区编办根据省编办的修改意见,对机构改革方案作了进一步完善,在修改完善方案过程中,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编委领导请示汇报,并与省、市编办做好沟通协调,意见基本一致后将改革方案上报市委、市政府。5月31日,经市编委审核,省编办备案,市委、市政府批复了我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6月11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了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6月21日下午,我区在全市八个县(区)中第一个召开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区政府机构改革工作。政府机构改革工作会议后,区编办积极指导各部门进行职能调整、机构整合、人员定编定岗,完成区政府部门“三定”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