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保障委员会职责是:定期做好双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烈军属的慰问,做好军人家庭的服务工作,尽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及时了解居民生活状况,
对困难家庭、符合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及时做好报批,对于特困家庭应结合上级精神及时做好民政救济,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做好残疾人工作,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对本村的残疾人做好关爱工作,对生活困难的要列为优先照顾的对象,使他们能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对生活充满希望,为社会多作贡献;同时还要做好精神病监护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五保老人由村供养,一般老人做好退休保障工作,确保政府的温暖送入村民百姓家。
(五)文教卫生委员会职责是: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确保本村适龄儿童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向村民宣传文化、科学知识,防病知识;开展绿化活动和全村的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搞好村民居住环境,美化村容村貌;
(六)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做好育龄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例会活动,及时上报育龄妇女变更信息,记录好各类帐册;对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孕情检查,做好符合照顾生育对象的调查摸底,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民委员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本村划分35个村民小组,选举村民代表99人,其中村民代表组长35人。
第十六条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贯彻村委会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三)发动和组织村民发展三产经济,勤劳致富;
(四)负责召集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学习,经常向村委会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制度,在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三章农业
第十七条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妥善安排好农业生产。
第十八条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疏竣河道,建好永久性灌排沟系。确保灌排畅通,节水降本,旱涝保收。
第十九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种田积极性,大力支持农业生产走专业化道路。
第二十条种田农户口粮田不能抛荒,如抛荒取消全家人一切福利待遇(包括种田补贴),自己种好(包括找人代种)口粮田,村将根据财力采取适当补贴,重点补贴年满18周岁——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
第四章经济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是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在村党总支和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按照上级的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意见,帮助和指导全村农副工三业生产管理和建设,保证完成各项上交任务,管理集体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其他公共财产,为村民提供各种服务,大力培植民营经济,发展和壮大集体经济。
第一节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资产是全村村民共同利益所在,其资产属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和侵犯。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占有、使用的资产;(二)村各类企业租赁占用的集体所有资产;(三)法律规定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塘、林木等资源性资产;(四)国家无偿支援形成的资产;(五)其他应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的资产。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应认真抓好和切实改善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探索集体资产的不同经营方式,努力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和效益,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使用村集体资产的,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并签订资产租赁合同,落实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资产增值比例和利润上交金额,保证按期如数上交。
第二节民营经济管理
第二十六条民营企业(个体、私营)是村级企业的组织部分,接受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享有民事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二十七条本村经济合作社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引导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督促企业按期如数交纳规费和税金,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民营企业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觉接受村组织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按时交纳规费(税金、租赁费、卫生管理费),逾期欠交应按合同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