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具体管理本村的财务工作,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搞好财务管理,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组织和管理
(一)村设立财务办,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指导,,企业设立主办会计,业务上接受村财务办的指导和监督。
(二)村财务办应加强对村集体资产出租及收费管理,专款专用,健全使用审批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建设和开支,并严格执行非生产性费用包干,确保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村财务办每月组织会计对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和企业财务进行编制、核对、汇审和上报,每季度将村级财务收支帐目向村民主理财小组公布,提交审核,并向村民公布。
(四)严格执行记帐代理中心的费用报支规定,严格现金管理制度,做到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实行互相监督,健全制度,每月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亮底,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五)加强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凡是违反财经纪律,擅自挪用公款或移作他用的,一经查实,分别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况严重的撤换、辞退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设立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小组,由五至七名村民组成,并由选举产生。民主理财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期审议公布民主管理内容,做到上通下达,公开与监督相结合。
(一)公布村干部分工及岗位目标责任制,做到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抓好本职,管好条线。村干部实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上墙公布。
(二)参与村委村级财务的预决策审议。
(三)参与村级重大项目和工程投入的研讨。
(四)按季对村级财务活动进行审查评议,并将群众意见报告村委,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积极宣传国家和政府对农村的各项政策和村级财务活动状况,监督干部廉洁奉公,促进干部群众相互理解,发展村级经济。
第五节外来工管理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对外来人员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协助用工单位做好外来人员的管理。
(一)外来人员在本村安置就业必须向派出所申报办理暂住证,并有村警务站负责登记造册,按规定交纳治安保证金,未办理暂住证的安置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录用。
(二)外来人员来我村安置就业必须与安置用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一经录用安置,双方应履行合同条款,不受歧视,未签订劳务合同而用工的,发生纠纷,村委不予受理。
(三)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教育,遵纪守法,遵守本章程,维护地方治安,凡无理取闹,寻衅斗殴,行为不规范的,一经发现,按治安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进行处理,严重者移交执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村民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村民享受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全体村民除享受《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外,同时享受以下权利:
(一)有权督促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并向村委会直接提出批评或合理化建议。通过村民代表转告的形式,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时提交讨论后,给予解释和落实。
(二)有权向组织反映村委会和其他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
(三)在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的基础上,可以享受集体所提供的公共、公益事业。
(四)户口在农村的义务兵,其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每年年终由政府发给。
第三十四条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争做一名合格的文明村民,全村村民应做到下列义务:
(一)热爱集体,积极工作,爱护集体财物,不损坏村的一草一木。
(二)自觉执行《土地管理法》,做到不擅自扩大宅基地,不乱挖土和违章建房。
(三)自觉执行《兵役法》,做到没有逃避兵役登记和服兵役,如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逃避兵役等,除按兵役法规定惩处外,取消其在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遇。
(四)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到没有无计划生育。
(五)坚决抵制赌博迷信和违法行为,自觉遵纪守法。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做到不虐待老人,家庭和睦、邻居团结互助。
(七)自觉执行《婚姻法》规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方可申请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八)自觉执行《义务教育法》,配合学校抓好子女的九年制义务教育。
(九)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做到见义勇为,群防群治、保障社会安定。
(十)自觉执行安全用电,节约用水制度,服从电力部门安全用电的规定,配合村做好自来水管理。
(十一)自觉交纳水、电费及各种规费(包括农保金、大病风险金等),不偷电、不偷水、不欠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