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社会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秩序管理
第三十五条为稳定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村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村委会下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和治保会,调解会,并建立联防队。
第三十六条全村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社会公德,敢于同一切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全村村民都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扰乱社会秩序,违者视情节予以处理。
(一)一般民事纠纷由村调解会调解并给予批评教育。
(二)对劝助不听造成一定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三)对(在本村)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的,除由直接责任人给予对方治疗、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报上级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轻者由综治办负责处理,造成后果者,责令其赔偿损失,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故意损坏绿化公共财物者,除批评教育外按价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树立良好社会风气,严禁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对情节严重的,报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严格用电、用水制度。
(一)未经供电部门批准,村民不得随意安装用电设施,违者造成的后果由自己负责。
(二)村民、企业用电均按国家电价结算。
(三)村民用自来水为苏州市管网内的太湖水,水价按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上下浮应根据物价部门和苏州自来水公司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坚决执行兵役法。
(一)适龄男青年都应自觉服兵役,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二)凡符合征兵法条件而不登记参加体检的,先以说服教育,不听劝告者以及体验合格不服兵役的,根据兵役法规定论处。
第四十一条加强私房出租户管理,私房出租应向村警务站备案,签订租房协议,交纳治安保证金,办理准租证。未经批准,擅自出租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二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对出身、死亡、迁移应及时申报或注销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主动办理身份征。
第四十三条实行殡葬改革,本村骨灰盒一律免费存放在村安息堂,严禁土葬建坟立碑,否则村委会有权强制搬迁。
第二节计划生育
第四十四条坚决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实施细则。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依法登记后方可生育,必须执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胎的规定,并提倡晚婚晚育。
(二)对已生育一孩的已婚育龄夫妇,在小孩出生三个月内,不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和应该办理独生子女证而未办理的,取消村当年的一切福利待遇,对未落实避孕措施而怀孕的,应终止妊娠,一切费用有本人负担。
(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听教育,并用威胁的语言和举动,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处以教育警告,造成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未婚先育的,按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对照顾生育二胎的,先办理审批手续,批准后方可生育。无批准手续而生育的,一律作无计划处理,村委会除收回独生子女证及已享受的待遇外,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处理,并取消村的有关福利待遇。
(五)夫妻结婚五年后不育,经区以上有关部门诊断,确认丧失生育能力的,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收养一个孩子,未经批准领养的子女一律按超生子女处理。
第三节婚姻家庭
第四十五条严格执行《婚姻法》正确处理家庭关系。
(一)全体村民都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
(二)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三)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有居住房屋、口粮零用钱和四季被服。
(四)父母、继父母都要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
第四十六条退休老党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根据村财力情况和党龄等每年给予适当的补贴,有一年算一年,村老干部在每年年终将按照上级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四节土地与民房建设管理
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
(一)本村所有的土地,包括宅基地和耕地,都归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二)土地一经承包除国家需用和发展经济以及公共事业用地外,没有新的政策长期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