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第十六条 企业年金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第十七条 本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理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公司代表3人、职工代表2人,理事会负责人由分管人
力资源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第十八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当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委托本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代拟企业年金方案草案,适时提出对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建议,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严格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等企业年金有关文件;提出对公司供款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批准年度公司供款及分配方案;检查和评估上年度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议、批准上年度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审核职工领取企业年金资格。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公司缴费、职工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第二十一条 企业年金基金由托管人进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账户管理人负责账户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必须与企业、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同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应分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选择的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必须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委托合同,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签订。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市场运作的管理费用支付,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减少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由理事会选择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投资运营。管理和投资运营机构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结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每季度和年度向委托人(公司和职工)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并汇报企业年金运作情况。第七章 企业年金的支付和转移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实施后,职工正式办理退休、出境定居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一次结算。结算后,职工本人可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为商业保险。年金分期支付时其余额每年仍享受积息分红。第二十六条 职工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全部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辞职离开公司时,有新就业单位其新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个人账户和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以随同转移。没有就业单位的,个人账户由原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转移条件时转移。公司供款的归属,具体办法由公司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职工被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二)至(四)项解除劳动关系或被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的,公司供款部分及投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其到达退休年龄时,由原管理机构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年金关系。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根据各分公司人员变动情况做相应的变更和支付、转移。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方案》在履行和实施中与职工发生争议时,由公司与职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三十一条 企业年金理事会每年定期将基金和个人账户情况向职工公布,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职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职代会审议通过,报云天化集团审核,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函后之月起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若有半数以上职工提议修改、某些条款被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无效时,企业年金理事会可以提出修改本《方案》,提交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四条 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兼并、解散、关闭破产等情况时,本《方案》终止实施,并以函的形式报集团公司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中公司缴费未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退还企业;职工个人账户部分由账户管理人封存,存储额继续计息,待其达到领取条件时,按企业年金的支付办法支付。第三十五条 缴费年度内职工工龄、年龄、职务有变化或退养的,系数于次年元月份进行调整。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费用过渡的规定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方案》由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方案》若与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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