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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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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秘公文网,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xxk123.com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四年十月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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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各有关县(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秘公文网,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www.xxk123.com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服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是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号)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万元。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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