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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预算监督办法

[10-15 15:39:26]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323

导读:主任会议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预审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www.xxk123.com(www.xxk123.com)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三)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四)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六)其他重要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后,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日前,向市人民政府通报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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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会议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预审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预算安排是否真实、完整、合理,应纳入预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基本需要,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
 

 (五)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六)其他重要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初步审查后,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日前,向市人民政府通报初步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在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采纳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未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表,包括市人民政府基金预算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类别表;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部门支出表;
  (四)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资料以及有关说明。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六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预算年度开始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及管理情况;
  (三)各类基金的收支情况;
  (四)各类转移支付情况;
  (五)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支出项目和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七)市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
  (八)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
  (九)收入超收部分的安排情况;
  (十)市级财政年度负债的情况;
  (十一)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三)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程序和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
  市级各部门应及时将预算资金拨付所属单位。预算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禁止将预算资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预算收支和税收征收进度报表等资料。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汇总后上报重庆市财政部门的预算收支总表;
  (二)市对乡镇转移支付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预算的汇总。
  (四)市级财政的年度负债情况;
  (五)重大项目的资金调整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备案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不同预算科目的预算资金需要调剂使用的,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报经批准。
  第二十三条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级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变更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预算变更:
  (一)因国家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政策调整,需减少收入或增加支出,又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的;
  (二)单项建设项目需追加预算万元以上的;
  (三)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的;
  (四)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预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提出确保的其它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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