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1、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心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对公安机关或民警因执法过错,工作失误等引发群众信访、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情形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关民警和领导的责任。
2、应当依法追究和倒查的情形
(1)对群众信访问题该受理不
受理,该立案不立案,该及时查处不查处或查处不力,或者越权立案、办案,插手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或民事纠纷案件等,造成信访问题引起群众上访或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2)伤情鉴定、死因结论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按有关规定、规程操作,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责任认定存在明显错误的;
(3)乱罚款、乱收费,违规扣押、罚没、处理或使用涉案财物的;
(4)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刑讯逼供、违规使用武器警械、滥用强制措施的;
(5)扣压、藏匿、销毁、泄露举报控告材料、证据,故意包庇被举报控告单位或个人的;
(6)对信访事项和上级交办、督办,要求配合工作的信访事件查办不力,故意推诿、敷衍,谎报工作结果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办结回复、不报告办理结果的,以及对上级关于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信访建议拒不执行的;
(7)未按规定对接到的来信来访事项予以登记、转送、交办、告知,或授意隐瞒、谎报、缓报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紧急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未按规定履行督办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8)对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不受理或未按规定告知、随意答复信访人,信访处理意见在上级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中被撤销或变更的;
(9)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10)稳控措施不落实,使重点信访人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需责任倒查追究的。
3、信访事项不宜由原办案单位或民警继续办理的,应及时更换办案单位或民警,并由本级机关对原办案单位或民警进行责任倒查。
4、公安信访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在办理(复查)信访事项时,认为原办案单位或民警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存在过错的,应及时提出责任倒查建议,经局公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由局信访部门以本机关的名义书面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或建议。
5、政工、纪检、监察、督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落实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责任追究意见或建议。
6、对引发信访事件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据其问题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党政纪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局属各单位和警种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制度
1、局属各单位和各警种每月2日、12日、22日为定期接待信访人工作日,由各单位或警种负责人亲自接待信访人,并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本单位、本警种的信访事项。
2、对不属于本单位或警种的信访事项,必须首先接待信访人,同时,引导信访人到涉及单位或局信访办办理,或者将有关信访件转交,不得冷漠对待信访人,或无故不转交信访件。
3、对涉及多个单位、警种的信访事项,由主要涉事单位或警种主办,并提交局信访部门协调办理,必要时局信访部门可提请局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警种配合办理。
4、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信访事项,由局信访部门转交业务主管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局信访部门转交法制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局信访部门转交局纪委、督察部门接待并负责办理。
5、各单位、警种负责办理的信访事项或局信访部门转交的信访案件,有关单位、警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向局信访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九、信访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1、各单位、警种信访办理应建立工作档案,并列入年终目标考评并奖惩。具体考评内容为:信访台帐的登记或上网,信访人接待,信访案件的审查、查办或转送,对信访人的回访、告知,书面回复交办、转办单位等工作。
2、对属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因接待、办理工作不到位,经查证,确属我方过错,而造成信访人向市级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上访二起以上、或省级一起以上,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市级上访三起、省级二起以上或赴京上访的,实行“一票否决”。
3、承办的信访案件,因执法质量等方面原因,引起上访人赴上一级公安机关上访,并经复查、复核改变原处理结论的,按本制度第2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