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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指导意见(试行)

[10-15 15:39:26]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195

导读:第二十一条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南海区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意见。各中小学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二十五条本意见第三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意见规定,对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六条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中小学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教学事故发生。各中小学要建立教学事故稽查制度,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干部、教师、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稽查员,从事教学事故稽查工作。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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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南海区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在职或在聘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意见。各中小学可根据本意见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实施细则》。幼儿园(含民办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意见第三章中未列举的其他类似行为,按照本意见规定,对照相应条款进行认定和处理。本意见未作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事项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学事故是必须防止发生的事故行为与危害现象。各中小学要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教学事故发生。各中小学要建立教学事故稽查制度,聘请若干名作风正派的干部、教师、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稽查员,从事教学事故稽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需镇教育组、区教育局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各中小学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特别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与本意见相关的各种教学事故的投诉、申诉,依次由各镇教育组和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受理并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自20xx年7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本意见由南海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记录表(试行)
  事故责任人
  所在学校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经过
  事故登记人:
  事故性质
  a.一般教学事故b.较大教学事故c.严重教学事故
  事故认定时间
  事故认定人签名
  事故处理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
  事故责任人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两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
  2、一般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当天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较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两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重大教学事故应在事故认定后三天内初步处理完毕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事故当事人如对事故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事故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天内,向校内申诉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在规定时间内,如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意见即认定为最终处理意见。
  佛山市南海区中小学教学事故申诉表(试行)
  申诉人填写
  申诉人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地点
  初次认定性质
  a.一般教学事故b.较大教学事故c.严重教学事故
  初次处理意见
  申诉理由
  申诉人签名:日期:年月日
  受理部门填写
  调查结果
  签名:日期:年月日
  再次处理意见
  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校教学事故
  仲裁委员会意见
  仲裁委员会代表签名:日期:年月日
  学校最终
  行政处理决定
  校长签名:日期:年月日
  申诉人签收
  签名:日期: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职能部门存档一份、事故申诉人一份、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一份。
  2、事故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为教学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行政处理。3、仲裁决定和学校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应在申诉提出后一周内作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定、学校行政处理不服的,可向镇教育组(区直学校向区教育局)提请改正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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