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合格企业应划等级,一般可定为管理基础工作合格级、二级和一级,划定等级的分数线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考核验收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掌握。但有的项目企业实际水平达标不全,应酌情扣分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可按标准分值×(1—企业实际水平得分系数)计算扣分,即对企业实际水平按较好=0.8,一般=0.6,较差=0.3,差=0掌握。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细则》内容自查合格后;向乡(镇)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定推荐,由县(市、区)乡镇企业局组织检查验收,报地(市)乡镇企业局审核发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应进行抽查,保证验收质量,并按照本《办法》要求统一印制验收表(见附表一)、合格证(见附表二),每年年底将管理基础工作验收合格的企业数和有关情况(见附的三)报部乡镇企业司。
第四章 考验验收队伍
第十七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选配一批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有实践经验、工作责任心强的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基础工作考核验收队伍。
第十八条 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全面掌握《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明确评分尺度,熟悉验收方法和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进行资格审定认可,发给“乡镇企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验收员”证书。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市)乡镇企业局应把管理基础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有领导分管、有职能部门抓,认真组织企业开展达标活动;应制订规划和计划,层层落实到企业。
应把管理基础工作列为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各种鼓励政策和措施,激励企业抓好管理基础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已制定管理基础工作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经验收合格的企业,可予以认可,但应按本《办法》和《细则》完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理基础工作合格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复查时发现管理基础工作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或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把管理基础工作合格作为企业升级的基本条件。凡是申报省级系统先进企业以上等级的企业,必须达到管理基础工作一级;申报地(市)级系统先进企业,必须达到管理基础工作二级。凡是管理基础工作不合格的企业,主要领导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企业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从实际出发,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主动做好服务,指导企业加强管理基础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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