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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保险工作细则

[10-15 15:39:26]   来源:http://www.xxk123.com  规章制度   阅读:8755

导读:企业、事www.xxk123.com(www.xxk123.com)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负责按月计收。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乡、村两级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及时提缴,并于下一年度二月底前缴清。第十五条(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缴费)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分别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个人帐户和证件)承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劳动者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证》,详细记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第十七条(个人帐户内养老保险费的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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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事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业单位和机关的在职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其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农、副业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村负责按月计收。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乡、村两级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务农老

人养老补助金的费用,应当及时提缴,并于下一年度二月底前缴清。

  第十五条(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缴费)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分别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个人帐户和证件)

  承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劳动者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证》,详细记录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等有关事项和数据,作为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内养老保险费的记入)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当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部分的标准,由各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拟定,报县民政局核准后执行。

  农村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在职人员、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养老保险费的记入,分别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上海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统筹资金)

  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九条(计息利率)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当按照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登记、变更和注销)

  新设立的单位以及单位有分立、合并、破产、被撤销或者录用、辞退人员(包括辞职、离职和开除)等情况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单位及其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农、副业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由其所在村办理。

  单位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必须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的享受

  第二十一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规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

  (二)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领取养老金的具体年龄,由市民政局根据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月养老金的确定)

  月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养老金的领取)

  凡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者,可以向指定的承办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承办机构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可以终生领取。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养老金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

  第二十四条(个人帐户内储存额的用途和扣减方式)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劳动者年老时的养老金,不能移作他用。

  支付养老金时,应当按照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内储存额的继承)

  劳动者在领取养老金前或者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额的余额,可以一次性退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没有或者无法认定继承人的,此项余额归入养老保险基金,并由承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丧葬费。

  第二十六条(养老补助金领取范围和标准的调整)

  本办法实施以后,乡如需调整养老补助金的领取人员范围或者领取标准的,须经县民政局批准,且必须相应调整从集体积累中提缴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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