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和直接责任人在处理损坏堤顶道路、排水设施、树木、各类标志等民事事件时,对能恢复原貌的,由损害人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民法有关条款,由侵害人以等价赔偿。
第十七条 www.xxk123.com (www.xxk123.com) 民事事件的处理权限为: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100元以内的较小案件,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直接责任人具体处理;金额在100-500元以内的,由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和工程管理科负责人协商后具体处理;500-1000元的,由主管工程的局长负责处理;1000元-2000元的由县级河务局长负责处理;2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办公会决定处理。
第
十八条 对影响防洪工程管理,但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堤(坝)顶晒粮、牛、羊堤坡啃草、集市贸易、乱搭、乱建、乱开、乱种、弃置砂石等情况,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清除,并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强管理范围附近乡镇、村庄的巡查,加强涵闸虹吸、跨河、穿堤、临河桥梁、[范文为◇文秘公文网 www.xxk123.com作者原创作品-转载请加*文秘公文网 www.xxk123.com外部链接!注:去掉中间符号在百度搜索第一个网站]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案件的水事行为。
第二十条 在处理民事事件的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合理、文明协商、及时处理,不得发生扣留物品、打骂对方、任意提高赔偿标准等情况,特别是不得留置车辆、限制人身自由、罚款、采取暴力等手段处理,以免引起新的诉讼。
第三章 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水事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规定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害防洪工程和河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主要以县级河务局水政管理部门主,运行观测、工管、防办等部门配合。本单位负责水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水事违法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水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处理水事案件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水事案件查处的水政人员为水事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持有执法证件的工程管理人员可按当场处罚的规定履行水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黄河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发生水事案件后,工程管理人员应进行口头制止,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水政部门处理,在水政人员未到案发现场的情况下,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离开案发现场。水政部门应按快速反应的规定,在较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水政人员应加强防洪工程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水政人员巡查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并如实将了解的情况、有关证据、线索报告水政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政监察部门和水政监察人员对本辖区内发现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及时报告,并正确履行下列职责:
(一)属于自己管辖的简易案件,应及时现场处理;其它水事违法案件,应及时立案查处;
(二)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及时收集和保管相关材料和证据,主要有时间、地点、证人证言、实地勘察、图表、实物、视听资料等,并保证案件资料的齐全、完整;
(三)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应遵循法律程序并保证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法律文书规范;
(四)对已做出的水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水政人员应及时将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治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治安案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扰乱工程管理秩序、危害工程管理人员人身安全,盗窃、哄抢、破坏防洪工程和设施等,且损害结果较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治安案件的处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县级河务局水政、运行观测科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治安案件时,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应先行制止,依法正当防卫,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当工程管理人员制止无效,且已造成人身伤害、盗窃、哄抢、破坏结果的,也可直接扭送相对人到公安机关。当相对人逃匿时,工程管理人员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跟踪相对人踪迹为公安机关破案提供线索。
第三十条 治安案件的相对人停止侵害行为或自动中止侵害后,县级河务局运行观测科及工程管理人员不得留滞相对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应及时送交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