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㈡为人正直,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
㈢熟悉干部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知识;
㈣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
第七章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实行考核对象回避制度。考核人员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考核人员应实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㈠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㈡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㈢不准泄漏考核机密;
㈣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㈤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㈥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
㈦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㈧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十九、二十条规定的干部,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宣布考核无效。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对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及时查处反映出的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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